规范司法|天津:规范民行案件办理流程
时间:2015-05-25  作者:张宁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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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张宁)天津市检察院日前制定《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办法》共48条,分别对案件的接收、分配、审查、审批、法律文书发送、归档等环节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实行个人承办、集体讨论、处长审批、分管检察长批准的制度。承办人应当对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负责;参与案件讨论的人员应当对其提出的处理意见负责;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所审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

  根据《办法》,民事行政检察处综合科负责接收控告申诉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并对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承办人接到案件后,应当在案件管理系统中指定案件协办人。案件审查过程中,承办人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与协办人共同讨论研究,对案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案件审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将案件材料报部门负责人,并将审查终结报告的电子文档发送至民事行政检察处其他人员,为集体讨论案件做好准备。对决定抗诉、提请抗诉以及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承办人应当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制作《通知书》,报负责人审批后及时将《通知书》发送案件双方当事人。

  在办案期限上,《办法》要求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的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对于已经作出监督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应当与被监督单位及时沟通情况,提高监督效果。

[责任编辑: 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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