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春梅等代表建议建立层次分明的行贿罪刑罚架构
时间:2015-03-15  作者:张灿灿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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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3月14日电(记者张灿灿)“权钱交易是腐败的一个重要手段,我们现在严查职务犯罪,‘权’的问题解决了,那么在处理‘钱’的问题上,也必须加大惩处力度。”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邯郸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贾春梅和其他代表一起提出议案,建议修改完善刑法关于行贿罪的规定,建立层次分明的行贿罪刑罚架构,使行贿罪罪责刑相适应,从而有效打击行贿犯罪。

  据贾春梅介绍,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加强反腐败工作,完善惩治腐败法律规定、加大惩处腐败犯罪力度的要求,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修改。一是加重了对行贿行为的财产处罚,要求对所有的行贿犯罪“并处罚金”,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是严格限制对行贿行为“免于处罚”的条件,只有犯罪行为较轻并且有检举揭发行为对案件侦破起到关键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才能免罚。三是扩大了行贿罪打击的范围:即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也会构成行贿罪。该项规定被看作是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合犯的处罚。

  贾春梅等代表表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行贿犯罪的新规定,充分考虑现行法律对行贿罪规定的不足之处。但除了修改的部分之外,司法实践当中,对行贿犯罪处罚偏轻,“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和行贿罪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使该罪入罪门槛偏高,不利于打击行贿犯罪,也是行贿犯罪高发的原因之一。

  据此,贾春梅等代表建议,一要建立层次分明的行贿罪刑罚架构,使行贿罪罪责刑相适应。二要取消行贿罪构成要件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限定条件,即无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只要本质上是对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的收买,都应定性为行贿罪。三要扩大行贿罪的“贿赂范围”,不仅限于财物,还应包括提供公职、劳务或者其他合同利益,提供任何服务、好处或此类利益,例如性贿赂、信息贿赂等。这种立法的模式可以扩大贿赂的范围,从而更加有效地打击行贿犯罪。

  (原标题:贾春梅等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改行贿罪规定 建立层次分明的行贿罪刑罚架构)

[责任编辑: 谢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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