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新发展
时间:2015-03-12  作者:陈卫东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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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内容,是曹建明检察长向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所作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的一大亮点。在该报告中,曹建明检察长专门谈到如何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多方面举措,从积极回应“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质疑等问题出发,提出由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会同司法部在10个省市开展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健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同时,进一步拓宽监督范围等等一系列内容,为保障人民群众充分参与到检察机关从事的司法活动中来,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持。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摸索外部监督机制、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渠道的一项重要举措。自2003年试点到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其已成为我国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强化法律多维监督、维护司法正义等方面发挥深远影响。特别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均将该项制度作为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进程中的重要部分,为我国构建科学、顺畅的群众参与司法机制提供了难逢的契机,具有深远的法治意义:一方面,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将会进一步满足我国人民群众切实行使权利、参与司法过程的迫切意愿,有利于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加强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从事司法活动的监督,让人民群众在参与司法案件中也能够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另一方面,该项制度的改革作为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一环,有利于确保我国司法活动真正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合法权益,进而为我国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增添动力。

  我们注意到,曹建明检察长在报告中提及将在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联合司法部推进行政机关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的试点工作,改革相应选任机制,具有增强该项制度适用民主性、调动人民监督员参与相应监督活动积极性、充分体现其司法公开性等方面的积极意义。同时,曹建明检察长指出,未来的改革将会进一步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适用范围,在既有规定基础上增加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违法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等多种情形,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治意识,为其在更广层面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创造条件,从而为全面规范对检察机关从事司法活动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社会监督打下基础。而这些举措及其实施方案均在2015年3月11日出台的《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中得以充分阐述。

  总之,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大背景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得到中共中央的充分重视。随着一系列改革纲领性文件的颁布适用,为该项制度在新一轮司法改革进程中的健全发展谋篇布局,逐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从而保障该制度得以顺应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理解司法、尊重司法之意愿,为提高司法公信力、尊重和保障人权进而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提供群众之源。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 董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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