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以新等代表:增强公民对检察机关的刚性监督
时间:2015-03-12  作者:张灿灿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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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以新等代表建议加快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

增强公民对检察机关的刚性监督

  ■落实党中央的要求,加快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使公民对检察机关可以行使一种具有刚性监督的实质性的批评、建议权。

  本报讯(记者张灿灿)“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进行了十多年的探索,监督范围不断扩大,监督程序逐步规范,监督效果也充分显现,有效促进了规范执法、公正司法,也促进了诉讼民主和人权保障。”3月10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致公党中央专职副主席严以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他和其他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议案,建议加快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使公民对检察机关可以行使一种具有刚性监督的实质性的批评、建议权。

  “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员的作用很大。”严以新介绍,人民监督员制度于2003年8月开始试点,2010年10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据统计,截至2014年12月底,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先后选任人民监督员48604人次,对2125件案件提出了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的意见,检察机关采纳1147件,采纳率约54%。“成效非常好,因此人民监督员制度也受到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这项制度先后三次被列入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成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亮点之一。”

  “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严以新表示,从2004年以来,党中央多次提出要依法规范并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2014年9月,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全国检察机关也同步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

  “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符合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法理依据明确,制度实践丰富,立法条件成熟。”严以新建议,可采取两种模式进行立法:一是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单列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定,对监督职责、选人方式、监督范围和程序、监督效力和保障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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