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的“前世今生”
时间:2015-01-30  作者:徐盈雁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本报北京1月29日电(记者徐盈雁)日前,经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将内设机构“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近日,记者为此专门采访了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了解更名背后的故事。

  “传统”检察业务的历次更名

  监所检察是新中国检察机关成立之初就开展的一项“传统”的检察业务。

  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介绍,1954年,最高检成立了第五厅,也称监所、劳动改造监督厅;1978年,最高检恢复重建后,设立了监所检察厅,专门负责对监所检察业务的指导。

  最高检设立监所检察厅后,地方各级检察机关也相应成立了监所检察部门。“当时之所以用‘监所检察’这一名称,主要是考虑到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监所检察厅’这一称谓沿用了30多年。”这名负责人解释说。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建设的发展,特别是2013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的职责发生了重要变化。这名负责人具体介绍说,职责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在原有职责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社区矫正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职责。

  据介绍,新增职责主要涉及刑罚执行监督、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三个方面,都属于刑事执行检察的范畴。

  “如果再沿用‘监所检察’作为部门的名称,一是不能准确反映我们这个部门的工作性质,二是也不能涵盖部门的职责范围,显然不够科学。而使用‘刑事执行检察’这一名称,则能够全面准确反映部门的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体现部门名称、职责的一致性和法定性。因此,最高检决定将‘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这名负责人表示,这将有利于最高检加强对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统一领导、管理和协调,推进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更加全面深入开展。

  全方位走近刑事执行检察

  刑事执行检察究竟“检察”什么?它与老百姓有着怎样的关联?

  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先向记者介绍了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的主要“权限”,即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具体包括七项职能。

  一是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变更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工作的指导;二是负责对公安机关执行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工作,以及超期羁押监督、久押不决案件清理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指导;三是负责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工作的指导;四是负责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查办的刑事执行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受贿案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的指导;五是负责对刑事执行中发生的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的指导;六是承办下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七是研究制定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随后,这名负责人又向记者详细介绍了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主要情况。

  从2013年初至今,以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为主线,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着力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全面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2014年3月20日,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为期9个多月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监督纠正了一批违法问题,建议督促了一批罪犯收监执行,立案查处了一批涉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案件;研究制定了检察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建立了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备案审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加强和规范了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严格依法开展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积极探索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等工作,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得到了全面加强。

  大力加强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工作,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会同有关部门对福建念斌、河南李怀亮等多起“放不了、诉不出、判不下”的长期羁押案件作出无罪处理。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全国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共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案件,向侦查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30255人,被采纳29071人。同时,注意加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工作,对执行不当的提出纠正1124人次。

  积极探索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工作,促进执行活动依法规范进行。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共对强制医疗执行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399人次,已纠正387人次。

  不断加大办案力度,重点查办与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重大监管事故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件。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共查办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1932件2339人。

  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强化被执行人人权司法保障。严格执行最高检关于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发现、报告、调查、处理等工作流程。通过近几年的努力,全国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案件数量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建立完善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建立检察官接待被执行人及其亲属制度,依法处理被执行人及其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大力弘扬“忠诚、执着、担当、奉献”的张飚精神,加强监督能力建设。全国1.3万余名刑事执行检察人员自觉地以张飚同志为榜样,增强职业忠诚,坚守职业良知,刑事执行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监督能力有了新的提高。

  这次更名不仅仅是一个称谓的变化

  “这次更名不是一个简单的部门更名和称谓改变的问题。”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如是说。

  在刚刚过去的2014年,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引人关注。这起违法减刑系列案中,包括司法行政、监狱系统11人,看守所系统3人,法院系统1人,律师2人,社会人员7人,共24人被检察机关立案。其中,广东省司法厅原党委副书记王承魁涉嫌受贿,已经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巡视员、狱政管理处处长郭子川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法院审监庭原副庭长丁飞雄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广东省佛山市看守所原副所长罗建能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正是由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发现并查办,严惩了高墙内的腐败,有力维护了刑罚执行的统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强化监督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作出了重大部署。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这名负责人表示,最高检此次更名,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履行刑事诉讼法赋予的刑事执行监督职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新要求的重要举措。

  据了解,今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听取最高检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树立和践行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被刑事执行人合法权益‘三个维护’有机统一的工作理念,全面加强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和强制医疗执行及有关监管活动的监督。”这名负责人说。

  对于下一步工作,这名负责人介绍,全国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将重点做好对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变更执行、社区矫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活动的监督工作,下大气力强化财产刑执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执行死刑临场监督。

  为更好地发挥刑事执行检察保障人权的职能作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将加强对监管场所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违规使用械具或者禁闭措施的检察,加大对未成年和老弱病残在押人员和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牢头狱霸”和罪犯又犯罪。

  此外,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还将依法突出查办严重损害刑事执行公正廉洁、严重影响刑事执行场所监管安全和社会稳定、严重侵犯被刑事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

  (原标题:刑事执行检察的“前世今生”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背后的故事) 

  相关链接:

  最高检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

[责任编辑: 谢小燕]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