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亮点]广西:刑事抗诉案件办理质量提升
时间:2014-06-16  作者:邓铁军 唐军成 卢玉平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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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公诉人讨论抗诉案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定期组织公诉业务学习

  ■2009年,制定实施刑事抗诉工作一体化机制,旨在解决抗诉案件少、抗诉成功率不高等问题,其核心在于上下级检察机关的沟通联动。

  ■《公诉案件质量预警处置办法(试行)》有效解决了个别检察院的“偏科”问题,通过质量预警倒逼各级公诉部门严把案件质量关。

  ■2011年、2012年,先后出台《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若干规定》,对如何开展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进行了细化。

  ■组织公诉人员学习抗诉成功的经典案例,从中分析抗诉工作规律,总结抗诉工作经验。同时,开展行之有效的岗位练兵活动,提高公诉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

  不久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从广西、湖北、河南、安徽、吉林等5省(自治区)检察院推荐的诉讼监督案例中,选定了16件典型抗诉案例向全国检察机关转发,相关经验做法供各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办理抗诉案件工作中参考借鉴。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有9件案例被摘选,占据全部案例的“半壁江山”。

  是什么原因让一个西部省区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异军突起”?近日,记者专程采访了广西检察机关公诉部门。

  抗诉一体化

  这是一起11年后才侦破的命案,也是一件成功抗诉的案例。

  1998年的一个凌晨,广西平南县某乡卫生所医生陆远瑞,惨死在3名抢匪手下。2009年,犯罪嫌疑人郭以锋、李家福、李延华被抓获归案。广西贵港市检察院审查后以3名被告人涉嫌抢劫罪向贵港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贵港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郭以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李家福无期徒刑,判处李延华有期徒刑十二年。一审判决后,被害人家属认为判决不公。贵港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对郭以锋量刑畸轻,遂依法提出抗诉。

  自治区检察院负责抗诉工作的检察官非常谨慎,曾先后多次到平南县进行核查,最终认为,一审判决在犯罪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疏漏,对原审被告人郭以锋的量刑畸轻,郭以锋在本案中属主犯,具有“入户抢劫”、“抢劫致人死亡”两个法定加重处罚的情节,且没有自首等任何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应依法改判死刑立即执行。自治区检察院认为贵港市检察院提出的一审判决对郭以锋量刑畸轻的抗诉理由成立,抗诉正确,予以支持。

  2011年10月10日,自治区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郭以锋死刑立即执行。

  “这起抗诉案件被选入了高检院公诉厅典型抗诉案例,是广西众多抗诉案件的一个缩影。它的成功抗诉得益于我们实施的刑事抗诉工作一体化机制。”自治区检察院公诉办公室主任农中校对记者说。

  2009年,广西检察机关制定实施了刑事抗诉工作一体化机制,旨在解决抗诉案件少、抗诉成功率不高等问题。记者了解到,这项机制的核心在于上下级检察机关的沟通联动,主要内容包括:市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在收到案件判决、裁定书后,拟对案件提出抗诉的,需将案件的起诉书、审查报告,一审判决书或二审判决(裁定)书同时报送自治区检察院,由自治区检察院指定专人对法院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证据以及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及其审理程序等进行依法审查,必要时还须听取承办单位的汇报,再经公诉处负责人、主诉检察官研究或公诉处集体讨论后,在抗诉期限内给相关单位提出指导性意见。

  自治区检察院同时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对法院判决无罪的普通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死刑案件、争议较大的案件及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敏感案件或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在提出抗诉前要向上一级检察院及时汇报,确保办案成效。

  此外,对于基层检察院拟抗诉的案件,市级检察院若把握不准,口头征求自治区检察院意见的,自治区检察院都需及时审查并给予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

  刑事抗诉工作一体化机制实施之后,由于上下联动,广西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呈现出良性发展的平稳态势,刑事抗诉案件办理质量提升明显。以2013年为例,当年自治区检察院通过该机制共审查抗诉案件50件,经自治区检察院同意抗诉后提出抗诉的案件全部得到支持,且绝大部分案件获二审法院改判。

  制度先行

  制度建设是广西检察机关不断提高抗诉工作质效的重要“法宝”之一。2009年以来,自治区检察院先后制定出台了多项机制办法,推进全区检察机关抗诉工作良性、均衡发展。

  要提升抗诉案件质量,必须夯实公诉工作基础。为此,2009年,自治区检察院制定出台《广西检察机关公诉案件质量预警处置办法(试行)》,对下级检察院四项案件指标,即无罪判决率、撤回起诉率、抗诉率、职务犯罪不起诉率等实行质量监控,规定这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不达标,就实施“预警”,分管副检察长和公诉部门负责人将被问责并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质量预警处置办法有效解决了个别检察院的‘偏科’问题,通过质量预警倒逼各级公诉部门严把案件质量关。办法实施5年来,已促成‘诉前严格审核指导、审中突出证明犯罪职责、判后上下级共同审查把关’的案件质量全程监控格局,实现了疑难案件、争议案件早发现、早指导,风险案件、问题案件早沟通、早应对,裁决不公案件及时有效监督的诉讼效果。”农中校告诉记者。

  为进一步增强全自治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能力,规范刑事指令抗诉、建议抗诉工作,自治区检察院公诉办公室制定了《广西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刑事指令抗诉、建议抗诉工作意见》,要求公诉人员切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客观、全面、公正、效率为原则,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此外,2011年、2012年,广西检法两院先后联合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若干规定》,对如何开展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进行了细化。例如,对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的范围、程序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对于法院审委会讨论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涉及诉讼监督工作重大事项,法院应当提前通知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会议,代表检察院发表意见等。两项机制的出台,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也为增强审判监督实效、确保抗诉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

  苦练内功

  近年来,广西把提高公诉人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刑事抗诉能力作为一项常态工作来抓,积极组织公诉人员学习全国先进检察院抗诉成功的经典案例,从中分析抗诉工作规律,总结抗诉工作经验。同时,开展行之有效的岗位练兵活动,每年年初制定分类业务培训计划,通过公诉业务学习、公诉专家讲座、业务技能培训、观摩庭评议庭学习、精品抗诉案评比、以案带训等多种实训的方式,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

  作为推动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开展、提高刑事抗诉工作水平和案件质量而开展的一项评比活动,“精品刑事抗诉案件”评选在广西检察机关已连续开展了6年,邀请专家和学者参与评审工作,重点对参评案件的起诉书、一审判决书、刑事抗诉书、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以及二审判决、裁定书进行评审,从抗诉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示范作用、文书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此外,自2009年起,自治区检察院公诉办公室开始不定期收集、整理汇编全区检察机关抗诉成功的典型案件,按诉讼过程、公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一审判决情况及理由、抗诉简要理由、支持刑事抗诉简要意见、二审改判情况及评析意见等进行编排,汇编成册后印发给全区各级公诉人员,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引导全区公诉部门强化法律监督意识和技能。

  公诉业务专门型人才跟班实训学员、来自玉林市玉州区检察院的胡仕智参加了2013年刑事抗诉典型案件汇编研讨工作。他说:“刑事抗诉是检察院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纠正法院错误判决、裁定的重要手段。在办案工作中,既要增强信心,敢于抗诉,及时抗诉,又要讲究方法,善于抗诉,准确抗诉。这次精品抗诉案件的汇编研讨,向全区重申了对抗诉工作的重视,通过汇编工作,深入分析抗诉成功的经验,对于来自基层的学员们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如今,《广西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典型案件汇编》已成为广西基层检察院公诉人员鲜活的学习样本,受到广西各地公诉部门的欢迎。

  通过建立和完善机制,广西刑事抗诉案件质量明显提升。2013年,广西检察机关提出抗诉180件,同比上升25%,法院采纳抗诉意见118件,其中改判91件,裁定发回重审27件,抗诉意见采纳率为79.19%。

  (原标题:是什么让广西抗诉工作“异军突起”)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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