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办理网络诽谤等刑案的司法解释
时间:2013-09-10  作者:戴佳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同一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以上构成诽谤罪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报北京9月9日电(记者戴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今天下午发布。根据《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下午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两高”《解释》及其制定背景。

  《解释》明确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认定问题,以及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敲诈勒索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问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内容,以及与其他犯罪的数罪问题及其处罚原则。

  《解释》规定,只要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就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即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根据刑法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为了明确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刑事案件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解释》列举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7种情形,具体包括: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解释》还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解释》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李园园]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