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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7年4月25日

  编者按 4月26日是一年一度的世界知识产权日。近年来,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办理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案件,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总结经验、指导办案,同时充分展示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成就,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2016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供各地检察机关参考借鉴。

  ■典型案例之一

湖北张伟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案件事实

  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张伟(无业人员)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在湖北省汉川市仙女街道办事处徐家口村租赁的一民房内,进行假冒“飘柔”“海飞丝”“潘婷”洗发露和“玉兰油”多效修护霜的生产和销售。2015年11月12日,汉川市工商局现场查获成品假冒“飘柔”“海飞丝”“潘婷”洗发露和“玉兰油”多效修护霜共计5300余瓶,查获印有假冒“飘柔”“海飞丝”“潘婷”商标标识的空瓶及纸箱共计2.8万余个。经鉴定,上述涉案成品洗发露、修护霜价值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上述涉案空瓶、纸箱上的标识与“飘柔”“海飞丝”“潘婷”“玉兰油”注册商标完全相同。

  二、诉讼过程

  2016年1月8日,汉川市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发现本案后,侦查监督部门派员迅速前往汉川市工商局了解案件情况。检察机关在走访调查中了解到,举报人多次反映张伟的行为系侵权违法行为,汉川市工商局虽然及时查处,但因张伟在查处当天潜逃而没有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汉川市检察院通过调取案件材料、核实证据、走访相关执法人员后发现,该案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系一起典型的刑事案件。

  为了防止行政执法机关降格处理,2016年1月11日,汉川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向市工商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汉川市工商局收到建议函后于次日将该案移送汉川市公安局。汉川市公安局没有在《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1月18日,汉川市检察院向汉川市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该局没有按要求书面回复不予立案理由。2016年3月8日,汉川市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通知汉川市公安局立案侦查。3月11日,汉川市公安局以张伟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其立案侦查,并于同年7月7日将犯罪嫌疑人张伟抓获归案。

  2016年8月9日,汉川市检察院以张伟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16年11月3日,汉川市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张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张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三、评析意见

  本案的成功监督,严厉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促进了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执法,增强了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协调配合,营造了良好的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汉川市检察院的做法值得借鉴:

  一是发挥平台功能,挖掘监督线索。汉川市检察院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线上发现与线下调查相结合,成功发现并监督本案,有效防止了行政机关对该案以罚代刑和“降格处理”。

  二是依法开展监督,督促规范执法。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汉川市检察院在监督过程中多次与公安机关协商无果,遂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有力地促进了公安机关的规范执法。

  三是强化跟踪监督,注重监督实效。本案中,检察机关既对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案件和公安机关受理案件进行同步有效监督,又适时介入侦查并始终跟踪监督,没有因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而终结监督程序。检察机关就如何取证指控犯罪,如何防止“人头搞错”,多次与侦查人员交换意见,列出详细的取证清单和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案件准确批捕、顺利起诉和依法判决,取得了良好效果。

  ■典型案例之二

福建陈飞虎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实

  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陈飞虎(原上海虎霸电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上海虎霸电池有限公司”名义租赁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一工业区房间作为生产车间,从江苏省等地购进光身电池(无任何商标电池),组织工人贴标生产、包装假冒南孚“聚能环”电池,并雇用被告人程航静(上海虎霸电池有限公司职工)负责生产工作,雇用被告人李永寿(上海虎霸电池有限公司职工)驾驶货车接收原材料、发送成品假冒南孚“聚能环”电池给全国各地客户,共计销售金额22万余元。同时,陈飞虎还通过其经营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批发市场内的“虎霸电池”店销售他人生产的假冒“南孚电池”,销售金额19万余元。

  2013年9月起,陈飞虎持伪造的南孚公司证明文件与被告人曹结渝任法定代表人的安徽省安庆市龙珠包装有限公司共谋,印刷假冒“南孚电池”标纸。陈飞虎指派公司技术人员到龙珠公司进行技术指导并监督生产。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龙珠公司共生产并销售给陈飞虎假冒“南孚电池”标纸约1000万张。陈飞虎再以每1万张280元销售给河南省新乡市的客户,共计销售假冒“南孚电池”标纸约300万张。

  二、诉讼过程

  2015年11月9日,福建省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陈飞虎、李永寿等人立案侦查。同年11月11日对上述人员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南平市延平区检察院对陈飞虎、李永寿等人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2016年6月29日,南平市延平区检察院对陈飞虎等6人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8日,南平市延平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陈飞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36万元;其他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八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罚金。上述判决已于2016年12月19日生效。

  三、评析意见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系国内知名企业,其所拥有的“聚能环”注册商标为公众广泛知晓。本案被告人生产、销售假冒南孚“聚能环”电池及标纸,涉及多个省份,涉案人员多,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并已形成跨省生产、销售、购买的“一条龙”犯罪链条。南平市延平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中,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准确适用法律,积极引导取证,强化检察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审查逮捕阶段,在依法从快从严批捕的同时,针对尚未查清的裴振新等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发出详细的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并对侦查机关将陈飞虎、李永寿共同实施犯罪却分别立案侦查的做法予以口头纠正。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厘清了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和涉案金额,特别是细致审查全案犯罪行为后,认为陈飞虎还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追加起诉,不遗漏一起犯罪事实,确保准确适用法律。检察机关在此案中的充分履职,确保了准确及时全面追诉犯罪行为,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有效震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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