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张掖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一审胜诉
国土部门被起诉后收回土地出让金46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7日

  2017年3月3日,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简称肃南县)人民检察院诉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国有土地出让金监管职责违法一案在高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肃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3年10月12日,肃南县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位于肃南县康乐乡榆木庄村宗地编号为2013-(肃康)-4号宗地的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3年10月31日,肃南县东圣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46.6427万元人民币价款取得该宗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该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如期缴纳出让金,县国土资源局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

  2016年10月27日,肃南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追缴肃南县东圣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土地出让金46.6427万元,但县国土资源局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职责。2016年12月12日,肃南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方案》的规定,对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职行为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怠于履职行为违法;判决被告依法收回欠款。在诉讼过程中,肃南县国土资源局积极履职,于2016年12月29日收回该笔土地出让金,鉴于国土资源局已收回土地出让金,庭审时检察机关依法撤回第二项诉求。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确认被告怠于履行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缴职责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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