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紧盯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
刑事执行检察厅下文规范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

发布时间:2015年8月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近日下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下称《工作规定》),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刑事诉讼中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工作作出具体规定,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根据《工作规定》,超期羁押超过三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五年的久押不决案件,将由省级检察院负责督办;超期羁押超过六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八年的久押不决案件,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督办。督办将指定专人负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的,为超期羁押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超过五年,案件仍然处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的,为久押不决案件。

  《工作规定》强调,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监督纠正,派驻检察室承担发现、预防、报告、通知、提出纠正意见等职责。

  《工作规定》规定,派驻检察室发现超期羁押相关情况后,包括看守所未及时督促办案机关办理换押手续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手续;办案机关没有依照规定办理换押手续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手续;看守所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到期前七日未向办案机关发出《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后看守所没有及时书面报告检察院并通知办案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等,可以采取提出口头或书面建议、以本院名义提出书面检察建议、以本院名义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进行检察监督。

  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办案机关在七日内未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也没有办理延长羁押期限手续的,检察机关要及时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上一级检察院要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上一级机关通报,并监督其督促办案机关立即纠正超期羁押。

  根据《工作规定》,派驻检察室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久押不决的,要及时报告或通知办案机关对应同级检察院,对应同级检察院要及时以本院名义督促办案机关加快办案进度。久押不决案件同时存在超期羁押的,与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要立即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为强化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工作力度,《工作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看守所进行巡视检察时,要把派驻检察室开展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巡视内容。各省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每半年对全国检察机关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5年8月4日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

  现将我厅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

  2015年6月1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预防和纠正刑事诉讼中的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切实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的,为超期羁押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超过五年,案件仍然处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的,为久押不决案件。

  第三条 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遵循对等监督、分级督办、方便工作、注重预防的原则。

  第四条 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监督纠正。

  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中承担发现、预防、报告、通知、提出纠正意见等职责。

  第五条 发现看守所未及时督促办案机关办理换押手续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手续的,派驻检察室应当及时向看守所提出口头或者书面建议。情节严重的,派驻检察室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看守所提出书面检察建议。

  第六条 发现办案机关没有依照规定办理换押手续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手续的,派驻检察室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通知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核实后,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立即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第七条 发现看守所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到期前七日,未向办案机关发出《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的,派驻检察室应当向看守所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纠正意见。情节严重的,派驻检察室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第八条 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后,看守所没有及时书面报告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办案机关的,派驻检察室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第九条 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后,派驻检察室应当立即报告或者通知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核实后,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立即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第十条 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办案机关在七日内未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也没有办理延长羁押期限手续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报告。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核实后,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立即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的上一级机关通报,并监督其督促办案机关立即纠正超期羁押。

  第十一条 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久押不决的,派驻检察室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通知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以本院名义督促办案机关加快办案进度。

  第十二条 久押不决案件同时存在超期羁押的,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立即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第十三条 超期羁押超过三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五年的久押不决案件,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督办;超期羁押超过六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八年的久押不决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督办。

  第十四条 督办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可以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实地督办等方式;可以协调办案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联合督办;必要时,可以报经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提请同级党委政法委或者人大内司委研究解决。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看守所进行巡视检察时,要将派驻检察室开展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巡视内容。

  第十六条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地区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可以报经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印发,同时抄送省级党委政法委、人大内司委、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每半年对全国检察机关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第十七条 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负有监督职责的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应当发现、报告、通知、提出纠正意见而未发现、报告、通知、提出纠正意见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造成超期羁押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报经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书面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办案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对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存在超期羁押或者久押不决的,派驻检察室或者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通知该人民检察院的案件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最高检:预防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
——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5年8月4日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制定《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

  最高检执检厅负责人:主要出于四方面的考虑。一是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问题依然存在。依法及时获得审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这项权利尤其重要。当前,我国刑事案件的羁押率偏高,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时间过长。尽管经过政法各部门多年共同努力,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问题仍然未得到彻底解决。

  二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013年1月开始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2013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依法做好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依法积极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孟建柱书记在中央政法委六次全会上明确指出:“久押不决是当前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能否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久押不决问题,是对政法机关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否取得成效的直接检验。”

  三是对实践中许多好的做法进行固定。多年以来,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及各级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中积累了很多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如2014年3月,最高检与最高法、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换押和通知范围、换押和通知程序、《提讯提解证》的办理和使用、超期羁押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对准确掌握羁押期限,明确责任,加大监督力度起到积极促进作用。这些我们都在《规定》中作了进一步明确。

  四是防止前清后超、边清边超。2013年3月以来,在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下,各级政法机关开展了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专项活动,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13年4月30日,全国羁押3年以上的久押不决案件共计1845件4459人,目前已清理纠正1766件4299人,尚未完全纠正的久押不决案件绝大部分进入新的诉讼阶段。可以说,久押不决案件的清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在清理纠正过程中,我们发现前清后超、边清边超问题依然存在,对清理纠正工作成效打了很大折扣。要改变这种运动式的清理纠正工作,就需要从制度入手,通过建立健全制度,防止出现新的久押不决和超期羁押案件,杜绝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现象发生。这也是出台这个规定的根本原因。

  记者:什么是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

  最高检执检厅负责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的,为超期羁押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超过五年,案件仍然处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的,为久押不决案件。

  2013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关于依法做好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三年以上尚未审结的案件定性为久押不决案件。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许多期限进行了调整,比如法院一审和二审的审理期限,一审案件原来规定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修改为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有些案件还可以再延长3个月;二审案件原来规定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修改为2个月内审结,有些案件还可以再延长2个月。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办案期限特别是审判期限的规定,我们对久押不决案件的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超过五年,案件仍然处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的,为久押不决案件。

  记者: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有哪些危害?

  最高检执检厅负责人: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长期羁押于看守所,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处于“悬而不决”的精神重压之下,直接侵犯了其人身权利。同时,还间接侵犯了其通过进入服刑程序从而获得减刑等机会的权利。

  另一方面,损害司法公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的形成,直接原因是司法工作人员不严格依法办案。比如刑事诉讼法第96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但实践中个别办案人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不正确理念,认为“实体是硬指标,程序是软任务”,单纯追求办案数量,忽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认为羁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对犯罪嫌疑人多关押几天算不了什么,在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结案时,不是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而是想方设法延长办案时间。这些做法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

  记者: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应注意把握哪些原则?

  最高检执检厅负责人: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主要遵循对等监督、分级督办、方便工作、注重预防四个原则。

  对等监督是指由造成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的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机关实施监督。从纠防工作的实践看,下级检察机关对上一级的办案机关实施监督,缺乏力度,影响效果;上级检察机关对下一级办案机关实施监督,往往又发现不及时,而同级检察机关最便于了解掌握案件进展情况,便于实施监督。

  分级督办就是针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所处的环节不同、办案机关的级别不同、时间期限不同的情况,明确各级对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督办的职责,分级办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方便工作是指在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中,要从实际出发,纠防责任的确定及所采取的方法措施都要有利于纠防的实效,减少推诿、扯皮,形成工作合力。

  注重预防是指在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中,要做到纠正和预防两手抓,纠防结合,但要把预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的发生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以预防为主。

 

  记者:如何预防超期羁押案件?

  最高检执检厅负责人:一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实时监控羁押时限。这主要是通过监督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来实现。具体是指,如果派驻检察室发现办案机关没有依照规定办理换押手续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手续的,派驻检察室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通知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核实后,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立即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派驻检察室发现看守所未及时督促办案机关办理换押手续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手续的,应当及时向看守所提出口头或者书面建议。情节严重的,派驻检察室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看守所提出书面检察建议。

  二是在案件即将到期前进行监督。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到期前七日,监督看守所向办案机关发出《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发现看守所未向办案机关发出《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的,派驻检察室应当向看守所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纠正意见。情节严重的,派驻检察室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记者:如何纠正超期羁押案件?

  最高检执检厅负责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是超期羁押案件的监督部门,纠正超期羁押案件的主要手段是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具体是指,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后,看守所没有及时书面报告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办案机关的,派驻检察室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后,派驻检察室应当立即报告或者通知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核实后,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立即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记者:各级检察机关如何形成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的合力?

  最高检执检厅负责人:一是上下联动。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办案机关在七日内未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也没有办理延长羁押期限手续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核实后,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立即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的上一级机关通报,并监督其督促办案机关立即纠正超期羁押。

  二是巡视检察。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看守所进行巡视检察时,要将派驻检察室开展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巡视内容。

  三是定期通报。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地区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可以报经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印发,同时抄送省级党委政法委、人大内司委、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每半年对全国检察机关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记者:上级检察机关通常采取哪些方法和措施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进行督办?

  最高检执检厅负责人:上级检察机关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督办:一是挂牌督办。超期羁押超过六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八年的久押不决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挂牌督办。超期羁押超过三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五年的久押不决案件,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案件指定专人负责,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实地督办等方式监督办案单位进行清理纠正。

  二是专项检察活动督办。针对一个时期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突出的问题,开展集中清理纠正的专项检察活动,加大力度,整合力量,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进行集中性的清理纠正,增进清理纠正的实际成效。

  三是巡回检察活动督办。针对某一个时期或某个地区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突出的情况,进行专项巡回检察,集中研究解决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促进问题的改正。

  四是联合督办。检察机关可以协调办案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联合督办;必要时,可以报经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提请同级党委政法委或者人大内司委研究解决。

  记者: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有哪些结案的方式?

  最高检执检厅负责人:久押不决案件的清理纠正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由羁押变更为非羁押,案件虽然没有最终了结,但先行解决久押的问题。第二种是办结案件的方式。即案件有了最终处理结果,这是最主要的一种结案方式。如:在侦查阶段的作撤案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作不起诉处理,在审判阶段的作出生效判决,包括无罪判决和有罪判决。第三种是明确有些案件不再纳入清理纠正范围。如法院决定中止审理的案件,由于何时恢复审理无法确定,因此经“两高”协商此类案件不再纳入清理纠正的范围。

  记者:对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工作不力的将如何追责?

  最高检执检厅负责人:近几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持续投入很大精力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但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的问题仍然存在,有的前清后超、边清边超。主要原因是对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的责任不清,追责不力。因此,为防止问题的反弹和增强纠防的实效,这次专门规定了两条追责条款。第17条规定,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负有监督职责的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应当发现、报告、通知、提出纠正意见而未发现、报告、通知、提出纠正意见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18条规定,对于造成超期羁押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报经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书面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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