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检察院提起一起行政公益诉讼一审胜诉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2日

  近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诉该区大湾镇人民政府违法履职一案,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钟山区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职中发现,钟山区大湾镇人民政府在未经规划等部门同意、亦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本镇幸福村五、六组小地名“一把伞”处原水矿集团二塘电厂渣场(国有土地)作为辖区垃圾堆场,且垃圾堆场未采取防渗措施,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便集中运至该地倾倒。经委托第三方机构测量,该垃圾场占地面积6980.10平方米(约10.47亩),按垃圾堆放场最低地貌测算,堆放工程量达182420.9立方米。钟山区环保局监测报告表明,该垃圾堆场渗滤液的粪大肠菌严重超标,贵州大学环资学院专家意见认为,垃圾堆场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环境造成污染,严重危害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环境卫生。

  2017年1月13日,钟山区人民检察院向大湾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依法管理辖区垃圾,但该镇政府逾期未回复,也未进行整改。

  为督促大湾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保护好生态环境,3月6日,钟山区人民检察院向黔西南州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大湾镇人民政府在大湾镇幸福村五、六组小地名“一把伞”处集中倾倒垃圾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垃圾管理职责,对大湾镇幸福村五、六组小地名“一把伞”处的垃圾堆场依法进行处置。

  普安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依法判决确认大湾镇人民政府在辖区擅自设置垃圾堆场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大湾镇人民政府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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