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对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职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发布时间:2016-12-02

  11月23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就岑巩县国土资源局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的怠于履行职责行为,依法向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年11月27日,岑巩县国土资源局与岑巩县鑫华汽车修配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面积为19316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901万元,分两期付清:第一期于2014年12月27日之前支付451万元,第二期于2015年12月26日之前支付450万元。至2016年10月9日,岑巩县鑫华汽车修配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尚欠601万元未缴纳。针对岑巩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职行为,岑巩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9日向岑巩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督促岑巩县鑫华汽车修配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所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601万元及相关违约金;如岑巩县鑫华汽车修配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在期限内仍未支付,由该局于2016年11月8日前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解除合同的措施,确保国有资产得到有效保护。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岑巩县国土资源局仅向岑巩县鑫华汽车修配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催缴土地出让金通知,并未完全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失。

  为保护土地资源,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岑巩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及《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改革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就该案向三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