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对合肥伟茂铝业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提起全省首例民事公益诉讼

发布时间:2016-11-30

  11月21日,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对合肥伟茂铝业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安徽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6年3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并上报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塘林回族满族村的合肥伟茂铝业有限公司,未经环评验收即投入生产。该公司从事铝型材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在脱脂、水洗池旁的雨水管开口将废水从该口排到厂房外雨水管道,流入定光河,经店埠河并最终流入巢湖。2016年3月9日,肥东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发现上述违法情形后,从该公司清洗池旁的围堰、清洗池进雨水管排口和入定光河雨水口取样检测。肥东县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显示,从入定光河雨水口取样检测到的六价铬为1.59mg/L,已超过国家排放标准。肥东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该案移送肥东县公安局。检察机关调取的账册显示,从2014年12月27日始至案发,该公司使用含六价铬的铬化剂为90桶,每桶含量为30公斤。检察机关委托安徽合大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相应的检测工作,并经三名专家对污染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合肥伟茂铝业有限公司已造成的环境损害所需的修复费用和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及检测评估费用共计104.96万元。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民事公益诉讼有关管辖的规定对该案审查后认为,合肥伟茂铝业有限公司通过雨水管道私自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含铬废水,对水体造成污染,已构成侵权。由于六价铬属于重金属,无法通过水体的自我恢复功能得到修复,该公司本身也不具备修复受损环境的能力和资格条件,且至今未对此进行赔偿,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在履行诉前程序后,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就该案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