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对县国土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发布时间:2016-11-25

  11月22日,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因会宁县国土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向兰州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会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年5月15日,南平益和姚富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转租的耕地上修建砂场,非法占地面积达17.45亩。2014年10月27日,会宁县国土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南平益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5间彩钢房、1座砂台和回填水坑,清理堆放的砂料,恢复土地原状。南平益不但未履行该处罚决定,并伙同姚富继续违法行为,破坏的土地面积扩大到76.5亩,其中耕地21.3亩,其他土地55.2亩,土地原状遭到完全破坏,耕地种植条件基本丧失。2016年8月16日,会宁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县国土局依法进行处罚,督促南平益等人对生态环境予以修复或赔偿损失。2016年9月23日,会宁县国土局回复称,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并未立案处理,会宁县国土局也未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致使土地资源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鉴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会宁县国土局仍怠于履行行政监管职责,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兰州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