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对庆城县环境保护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发布时间:2016-11-25

  11月22日,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因庆城县环境保护局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庆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庆阳欣达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轻烃厂(以下简称欣达轻烃厂)位于庆城县驿马镇太乐村,自2004年投产使用至今,该厂未申请环保竣工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也未定期委托环境检测,一直违法排放污染物,严重影响该区域生态环境及附近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庆城县环境保护局曾对该厂作出行政处罚,但未依法完全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该厂的违法排污行为仍在继续。

  2016年5月,庆城县人民检察院向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欣达轻烃厂的违法排污行为进行督促整改。该局回复称已督促欣达轻烃厂务必于7月30日前落实整改,否则将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但截至目前,欣达轻烃厂仍在继续违法排污,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社会公共环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就该案向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