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对珲春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职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发布时间:2016-11-01

  10月28日,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检察院因珲春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珲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自2014年4月起,周某某、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周某某于2016年1月因病死亡)等人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珲春市林业局敬信林场116林班20小班--21小班林地中,大面积毁林并非法开采矿石出售。经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吉林总队测量,其非法开采花岗岩矿为72270立方米。经珲春市价格认证中心珲价认证[2016]003号认证,每立方米价格为55元,造成国家损失3974850元。该区域位于中朝界河图们江岸,森林类别为禁伐区、重点公益林区,权属为国有林,属于国家自然保护区。经珲春市林业局测量毁损森林面积5569平方米,此处作为东北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域,造成东北虎栖息地丧失,生存环境破碎化。经珲春市水利勘查设计队测量,倾倒在图们江的土方量约为3203立方米。因非法采矿导致森林地表遭受永久性破坏,图们江一定程度处于淤堵状态。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14日向珲春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珲春市国土局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对周某某、王某某等人非法开采并出售矿石的行为进行处理。2016年6月23日,珲春市国土资源局回函称,周某某、王某某确实存在非法开采并出售矿石的行为,并进行了勘查鉴定。但截至2016年9月,珲春市国土资源局并没有依法采取任何措施,亦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任何处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珲春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就该案向珲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