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对郭松全等人污染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8日

  2016年4月7日,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公益诉讼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对郭松全、黄基雄、郑勇、陈晓东、姚佑财污染环境案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诉职责中发现,2014年9月17日,郭松全、黄基雄、郑勇、陈晓东向姚佑财租用集体土地,在未安装配套环保设施及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情况下,开设酸洗拆解工场,拆解废旧集成电路板,排放含重金属的废水,并随意处置废渣,严重污染环境。2014年12月29日,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联合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查处该酸洗工场,现场抓获黄基雄、郑勇,查扣用于酸洗的材料硫酸240桶(每桶25公斤)、盐酸41桶、无氟酸35桶、硝酸18桶及无水亚硫酸钠94瓶。经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酸洗工场废水池进行取样检测,结论为:对照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pH值超标5.4个pH值单位,总砷超标2.2倍、总铬超标11倍、总铅超标3.1倍。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环境污染损害后果进行评估,估算该区域由于污染导致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和发展机会丧失导致的经济损失,评估结论为污染修复费用510.52万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水资源功能损失14.04万元、环境监测费用12.8064万元、调查评估费用10万元,上述损失共547.3664万元。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郭松全、黄基雄、陈晓东未配套环保设施及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合作开办酸洗工场,以酸洗、烧熔的方式拆解废旧集成电路板,排放未经环保处理的废水和非法处置废渣,其行为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已构成侵权。郑勇受雇参与酸洗作业,而姚佑财明知黄基雄租用土地用于开设拆解工场,仍出租给黄基雄,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郑勇、姚佑财应与郭松全、黄基雄、陈晓东连带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履行诉前程序后,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和广东省关于环境公益诉讼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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