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党员司法责任应更严更高
时间:2017-07-05  作者:郑赫南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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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司法责任应更严更高”

——最高检机关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示范党课手记 

  “这节党课紧紧结合刑事申诉工作实际,听了之后,感到自己肩上责任重大……”6月底的一天,听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党支部书记、厅长尹伊君讲的“冤假错案与党员司法责任”党课后,该厅女检察官韩大书这样表达了听课感受。

  此次党课是为纪念建党96周年,由最高检机关党委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有关要求、按照《最高检机关“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具体方案》组织的示范党课。

  为什么选这个题目

  近年来,河北聂树斌案、新疆谭新善案、甘肃沈六斤案等冤假错案相继得到纠正,充分表明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定信念和坚强决心……

  讲课开始不久,尹伊君便讲到了一些冤假错案,令听课者震动。为什么选这个题目?

  几个月前,尹伊君便着手构思:“围绕什么讲才能让党课更有意义?左思右想,考虑到党课要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我想到了‘纠防冤假错案’这一重点工作。”尹伊君说。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曹建明检察长在作工作报告时提到谭新善案、“沈六斤”案等重大冤错案件。“这些案件,有的是申诉厅直接办理的,有的是我们指导省级检察机关办理的。”尹伊君认为,纠防冤假错案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

  主题有了,该如何和党建结合?“党员是党建工作的主体,而‘两学一做’中对党章的深入学习,让我对党员的责任有了更深感悟。在开展纠防冤假错案工作中,党员、党员责任、党员司法责任有层层递进关系。几经思考,我有了核心观点:党员的司法责任相较于一般司法人员应更严、更高。”尹伊君说。

  党员的四方面司法责任

  尹伊君从党员司法责任讲起,得到听课党员们的赞同。“以前对司法人员责任没有更深了解,今天从党课中得到了全方位的理解,以后要增强责任意识、法律意识、纪律意识。”申诉厅党员、办公室主任王庆民说。

  结合党章,党的重要决议、决定等,尹伊君阐述了“党员司法责任”内涵: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在司法办案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观点引起申诉厅党员、二处处长杜亚起的共鸣。他表示,近年来,他和同事们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感受到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担当意识的重要性,2012年以来,申诉厅每年受理的案件大幅增加,案多人少之下要保证质量,尤其需要履行好党员司法责任,发挥好党员模范带头作用。

  责任一词的内涵,在尹伊君层层论述过程中徐徐展开,听课者感受最多的是担当。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不能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只想出彩不想出力”。中国历史上,大禹、诸葛亮,范仲淹、陆游,顾炎武、林则徐,梁启超、孙中山……无数仁人志士生动诠释了勇于承担责任的忘我追求。

  “开始我只想讲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后来觉得还是从党史、传统文化讲起,讲清党员责任和司法责任的内涵,再讲坚守纠防冤假错案的底线和追责,思路就明晰了。”尹伊君说。

  增强“四种意识”,克服“四种观念”

  从下午2:30到4:20,会场上,听课者没人走动,大家被党课深深吸引了。

  “从事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党员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增强‘四种意识’,克服‘四种观念’。”尹伊君表示,从近年来纠正案件情况看,这四种错误的司法观念正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元凶祸首”。

  “四种意识”“四种观念”是:增强监督制约意识,克服片面强调支持配合观念;增强人权保障意识,克服片面强调打击犯罪观念;增强程序审查意识,克服片面强调实体真实观念;增强客观证据意识,克服片面重视口供言词观念。

  对此,申诉厅党员、一处处长陈雪芬深有同感。她表示,依法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有时是当事人“最后的救命稻草”,必须牢记党员司法责任,增强“四种意识”,克服“四种观念”,坚守纠防冤假错案的底线。

  尹伊君还讲到,一旦发生冤假错案,党纪追责应及时、从严,建议纪检部门和司法机关联合制定冤假错案责任追究条例。

  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的好形式

  “这种党课形式非常好,真正把党建和业务有机统一起来。”2小时的党课结束后,最高检案管办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刘志远表示,案管办也要学习这种党课形式,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做得更深入、更扎实。

  “这是一节精品党课,为最高检机关‘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设中‘精品党课宣讲活动’拉开了序幕。”最高检机关党委副书记那艳芳表示,这节党课具有政治高度、理论深度、实践热度,有说服力度、情感温度。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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