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织密产权司法保护网
时间:2017-01-23  作者:李万祥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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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要求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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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日前发布了《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份有22条内容的《意见》,从实体到形式,从刑事到民事,勾勒了产权保护在检察环节的尺度和红线。根据《意见》,凡是违反法律政策侵犯产权、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决定、判决、裁定,检察机关都要依法监督纠正,敢于亮剑。

  “针对批捕、起诉、职务犯罪侦查预防、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各项检察职能,《意见》都提出了加强产权保护的具体要求和工作措施,推动形成检察环节的多元化产权保护格局。”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说。

  严把罪与非罪标准

  在湖北省麻城市,以凌某等人为首的恶势力团伙长期欺行霸市。他们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垄断当地石材废料运输业务,强迫交易。

  对于此涉嫌犯罪案件,湖北省麻城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依法及时批准逮捕凌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有力打击了不法分子嚣张气焰,净化了企业发展环境。

  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对非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人身财产安全司法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同时,检察机关还突出打击侵害产权的涉众型经济犯罪。

  据统计,2014年1月至2016年11月份,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件20901件41701人,金融诈骗案件37545件43613人,其中涉众型犯罪集资诈骗案件2530件383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2660件28455人。

  “检察机关要以发展眼光来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问题。”万春指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严格坚持“四个原则”,即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疑罪从无原则,对于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坚决予以纠正。

  严格把握产权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标准,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避免客观归罪,这是检察机关加强产权司法保护重点内容。最高检要求,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对于正在办理的涉产权刑事案件,如果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将不作为犯罪处理。

  新发布的《意见》指出,检察机关要加强审查批捕、起诉,确保依法、准确、及时、有效打击侵犯产权犯罪。例如,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各类产权主体财产权的犯罪,突出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以商业贿赂、金融诈骗、虚假诉讼、强迫交易等不法手段破坏公平市场营商环境的犯罪,以及通过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手段,严重损害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犯罪。

  最高检要求,今后,对利用公权力严重侵害私有产权,勾结黑恶势力在特定经济领域形成非法控制,受害者人数众多,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侵犯产权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将实行挂牌督办,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确保办案效率和质量。

  平等保护各类产权

  湖南澧县政府在出租车行业改革中发现,部分出租车存在私下转让经营权的现象。改革难免触及各方利益。有的出租车车主就到县委县政府等地打标语、静坐。

  澧县公安局介入后,以非法经营罪对澧县市政宏运出租汽车中心等三家出租车公司立案侦查,并将几个出租车车主分别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立案侦查。部分车主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将情况反映至澧县检察院。澧县检察院经审查并向上级检察院汇报后,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此后,公安机关最终做出撤销案件处理。

  澧县检察院依法全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监督撤销了一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有力保障了涉事出租车公司和车主的合法权益。

  “从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情况看,近三年来此类案件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副厅长韩晓峰指出,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特别是侦查监督部门,一直将公安机关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作为刑事立案监督的重点,坚持做到发现一起,调查核实一起;核实一起,纠正一起。

  最高检《意见》明确,加强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等妨害产权平等保护的问题,加大对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

  2014年1月至2016年11月份,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9238件,经监督公安机关已立案6361件;受理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5950件,经监督公安机关已撤案5368件。

  根据《意见》,通过建立涉产权犯罪案件审查逮捕质量分析评查制度,检察机关将对逮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和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案件实时监控、及时分析。在严格依法把握起诉条件方面,检察机关将从经济安全、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等方面准确认定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政策调整、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市场主体意志以外的因素,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适用不起诉。

  畅通诉求表达渠道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要求,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

  对此,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表示,各级检察机关高度关注此类现象,畅通申请监督、控告举报等救济渠道,对于因政府毁约而形成的民事案件,通过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审判。

  在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专利权纠纷申请执行监督案中,最高法院判决认定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华阳电业有限公司共同侵犯晶源公司发明专利火电脱硫技术,连带赔偿人民币5016.24万元,并按使用年限支付专利使用费,如支付迟延应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富士化水、华阳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晶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了三年多仍未收到执行款,晶源公司又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最后,检察机关督促法院依法执行,晶源公司才顺利收到执行款。

  最高检此次发布《意见》提出,依法保障各类产权主体申请监督权,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依法受理历史形成产权案件的申诉,做到有错必纠。打造“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诉求表达体系,为产权人寻求法律咨询、权利救济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凡是违反法律政策侵犯产权、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决定、判决、裁定,要依法监督纠正。

  “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使用当事人的交通通讯工具、办公设备,或者以办案为名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报,严禁干预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这三个‘严禁’的提出,目的都是在于最大程度减少对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的损害及影响。”万春说,检察机关还要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

  江苏镇江市京口区科技局原副局长贡某、句容市原副市长陈某大肆索贿受贿,在当地“小有名气”。二人利用分管科技企业、民营企业之便,搞权钱交易毫不含糊。企业如果不送钱就拿不到项目、办不了事。检察机关通过及时查办这两起案件,有力肃清了不良影响,促进了“亲”“清”政商关系形成。

  2016年初,最高检出台了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18条意见,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办理非公经济案件。对此,最高检反贪总局四局局长宋寒松介绍,目前,各地检察机关与工商联、商会、企业单位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联系机制,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办事流程公开、异常行为识别、廉政风险告诫等预防监督机制,提高非公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企业利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形成保护非公经济发展合力。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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