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签署会议纪要
时间:2016-12-01  作者:王治国 徐盈雁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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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纪要》决定,各成员国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开展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的国际合作,积极推进落实“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在合作打击恐怖犯罪中的实际运用,最大限度铲除恐怖活动滋生土壤,最大限度挤压恐怖活动的空间。

  11月30日下午,与会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共同签署了《第十四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纪要》。本报记者程丁 摄

  本报三亚11月30日电(记者王治国 徐盈雁)今天下午,在顺利完成各项议程后,第十四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在务实、友好和相互理解的气氛中闭幕。与会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签署了《第十四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指出,当前,恐怖活动在本地区的现实威胁依然明显,恐怖犯罪组织的跨国性进一步凸显,反恐怖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尖锐性日趋突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检察机关要增强忧患意识,有针对性地加强反恐领域的务实合作,建立更加有效的防范和打击机制,增强打击恐怖主义的力量,并提高协作的效率和成效。

  《会议纪要》强调,在遵守《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基础上,根据《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和其他国际条约的规定,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深化打击恐怖主义合作,拓展刑事诉讼方面的国际合作,全力推动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有效调查。要采取有效措施对非法宣传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思想的行为进行治理,最大限度铲除恐怖活动滋生土壤,最大限度挤压恐怖活动的空间。要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打击涉及贩卖毒品和其他有组织犯罪的洗钱行为,铲除恐怖主义赖以存续、发展的经济基础。

  《会议纪要》强调,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开展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的国际合作,研究防止利用互联网进行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活动的措施,力争解决恐怖分子通过网络通讯相互勾联实施或准备实施犯罪的问题,摧毁恐怖组织的网上活动平台。要积极推进落实“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在合作打击恐怖犯罪中的实际运用,有效挤压恐怖分子利用国界及“政治避难”等方式规避打击的空间。要深入开展业务交流,及时通报恐怖主义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提高打击暴恐犯罪的能力水平。

  《会议纪要》决定第十五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于2017年秋天在俄罗斯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主持会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院总检察长扎·卡·阿桑诺夫、吉尔吉斯共和国总检察院总检察长伊·娥·茹尔都巴耶娃、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副总检察长弗·弗·马林诺夫斯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院副总检察长巴·马·巴哈波夫、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院副总检察长舒·沙·乌扎科夫、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叶·谢·瑟索耶夫、白俄罗斯共和国总检察院总检察长亚·弗·戛纽科、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总检察院总检察长默罕默德·贾法尔·莫坦泽里、蒙古国总检察院总检察长恩克·阿姆加兰·玛格万诺若夫、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总检察院总检察长代表乔杜里·阿米尔·热曼检察长在会上先后发言。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永胜、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肖声、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克勤、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志鸿、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培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尼相·依不拉音出席会议。

[责任编辑: 刘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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