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检察机关加强监所检察保障刑事执行依法进行
时间:2014-02-10  作者:徐盈雁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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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徐盈雁)2013年6月,云南省昆明市城郊地区检察院派员出席罪犯曹龙减刑案件开庭审理,认为曹龙的病情不符合“病犯”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一年不当。法庭调查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对曹龙调整减刑幅度为9个月。 

  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能之一,对监督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意义重大。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严格执行修改后刑诉法,保障了刑罚依法正确执行,维护了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

  羁押必要性审查:减少不必要羁押 

  曾经,“一捕了之”、“一押到底”令看守所羁押率居高不下。修改后刑诉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2013年,为确保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有序开展,高检院监所检察厅先后制定下发规范性文件,指导解决了审查什么、如何审查、如何建议等问题。 

  监所检察厅看守所检察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经过一年多的实践,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带来的成效明显,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同时,节约了国家司法成本与资源。 

  各地在严格遵守现有法律基础上,不断创新健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自主研发了羁押必要性审查辅助评估系统软件,提高了审查效率,减少了审查随意性。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检察院探索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后续配套机制,牵头设立“黄河中途驿站”,解决了对外来在押人员“不敢建议放人”的后顾之忧。 

  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严防借减刑假释逃避制裁 

  刑诉法修改前,监所检察部门发现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存在问题,只能在裁定或者决定作出之后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意见,进行事后监督。修改后刑诉法增加规定,明确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将法律文书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或暂予监外执行批准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这项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在裁定、决定前的知情权和提出意见权,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监所检察厅监狱检察处负责人解释说。为加大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力度,监所检察部门对刑罚变更执行案件进行逐案全面审查;向法院或暂予监外执行批准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出席减刑、假释案件法庭履行监督职责;检察发现不当情形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以前,我们发现问题时,罪犯通常已经获得减刑、假释,甚至已经出狱,很难进行事后监督。”这名负责人说。据介绍,2013年全国绝大部分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在执行机关提请环节或者法院审理环节,就已经被检察机关发现并纠正,“在决定、裁定之后发现和纠正的不到7%”。 

  社区矫正检察:预防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 

  修改后刑诉法规定,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制度。对检察机关而言,社区矫正检察是一项新业务。

  监所检察厅监外执行检察处负责人介绍说,2013年,监所检察部门积极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进行。 

  各地检察机关通过实地查访、查阅台账以及约谈有关人员等多种方式,对社区矫正日常监管、教育矫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四川省德阳市检察院对全市59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发现2名服刑人员已不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出了收监执行检察建议。浙江省东阳市司法所工作人员潘某玩忽职守案,检察机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排除干扰,快侦快诉,法院依据检察机关指控,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这名负责人说,一年来的实践证明,开展社区矫正检察,有效预防和纠正了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以及重新违法犯罪。

[责任编辑: 谢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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