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闽侯县检察院针对行政机关不完全履行管理保护古树名木职责案召开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圆桌会议。会议邀请福建省检察院、福州市检察院、闽侯县人大常委会、闽侯县政府、闽侯县人大代表、闽侯县政协委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闽侯县大湖乡“桂花王”于2015年被列为福建省古树名木二级保护植物。保护牌上显示该树树龄达421年,历史悠久,品种优良。长期以来,“桂花王”树体因大湖供销社仓库围墙三面包围、屋顶压制,以及仓库地面水泥固化,使得“桂花王”生存空间窄小、光照不足、根系无法通气、营养不良造成树体衰退,严重影响生长。

  2017年4月3日,闽侯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向闽侯县供销社发出《关于商请拆除大湖旧衙前废弃仓库保护闽侯桂花王的函》,要求拆除废弃仓库围墙及固化的水泥。2017年6月9日,闽侯县供销社复函称,“二级保护古树名木‘桂花王’位于供销社下属企业大湖供销社后面仓库围墙外,围墙外土地等均不属于大湖供销社权属使用管理范围内,请协商相关部门解决”。“桂花王”保护陷入困局。

  2018年5月24日,闽侯县检察院将该情况向闽侯县人大常委会作了汇报,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多方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前往大湖乡实地查看并召开座谈会。6月6日,闽侯县检察院向闽侯县林业局和大湖乡政府发出两份督促履职的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保护古树名木生存环境,清除有碍古树名木生长的障碍。7月5日,闽侯县林业局制定相关整改方案,向县检察院申请召开诉前圆桌会议。

  小星月姐弟,一个11岁、一个10岁,都是小学生。2015年冬天,姐弟俩的母亲在下夜班回家路上被陈某抢劫并残忍杀害。陈某被抓获归案后,一分钱也没有赔付。

  案发后,江苏省阜宁县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在依法快捕快诉严惩犯罪分子的同时,控申、公诉和未检多部门联动,利用控申“124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和“风雨彩虹·未检工作室”,及时派员做好姐弟俩的心理创伤干预修复,并协调民政、教育部门,为他们争取到一次性2000元的慈善救助金和每学期500元的教育救助金。然而,一场天灾又在此时降临。2016年6月,阜宁“6·23”特大冰雹和龙卷风灾害让姐弟俩的家成了废墟。姐弟俩和年近七旬的爷爷、奶奶借住在亲戚家的灾民安置房内,靠父亲刘某打零工维持生计,生活举步维艰。

  2017年6月,江苏省检察院公诉二处在审查陈某抢劫上诉案中,了解到姐弟俩的困境,立即与控申部门进行沟通,并赴姐弟俩家中及村委会、镇政府核实情况。经调查,认为姐弟俩的情况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在向省委政法委汇报后,迅速开启了绿色司法救助通道,最终为姐弟俩争取到10万元司法救助金。

  2017年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共开展司法救助1477人次,发放救助金1352万元。同时,该省检察机关坚持将人力物力财力向刑事司法救助对象中的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倾斜,并加强与教育、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及社会志愿者等专业组织的配合,以“司法救助+社会化救助”模式开展多元帮扶和综合救助,充分让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和救助对象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谢谢检察官,你们真是俺们的大恩人……”近日,在河南省上蔡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大厅,被救助申请人宋某的妻子徐某在司法救助收据上签字时说。

  四年前,宋某的母亲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但肇事司机无力赔偿。宋某属于残疾人士,家庭生活贫困,该院遂依职权主动为宋某提起了司法救助,最终为其争取了司法救助金1万元。

  这是上蔡县检察院有效开展司法救助的一个缩影。

  去年以来,该院立足“三个结合”,深入推进司法救助工作:一是控申检察部门牵头与各部门协作配合相结合,找准救助对象。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与各业务部门定期沟通,搜集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及时启动救助程序。二是严格执行救助范围标准与灵活掌握实际情况相结合,及时扶贫救困。一方面,该院按照上级确定的救助对象范围,全面开展救助工作;另一方面,对于规定之外符合救助精神、需要救助的对象,依职权及时上报为其提出救助申请,体现司法救助工作的实质。三是司法救助工作与精准扶贫相结合,助力脱贫攻坚。充分利用基层检察院扶贫工作中贴近群众、沟通便利、信息灵敏的优势,积极探索司法救助与脱贫攻坚、扶贫帮扶相衔接的工作模式,服务和保障脱贫攻坚工作,将司法的人文关怀及时送到老百姓的身边。

策划:高旭红 编辑:李瑾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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