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检察职能促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时间:2019-03-10  作者:纪凤华 林志标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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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未检部门的核心业务,也是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基本途径。笔者认为,新形势下加强对未成年人全方位司法保护,促进国家对未成年人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要始终贯彻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涉罪未成年人与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依法公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宽容不纵容,严管厚爱,对于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惩处,保持必要的司法警示。对于罪行轻微,属于初犯偶犯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诉讼监督的重点是强化对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于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追捕、追诉以及对量刑偏轻判决的抗诉,要充分考虑其必要性,尽量减少刑事诉讼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良影响,为他们回归社会预留通道。切实保护涉罪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程序,对侵犯涉案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二是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性质、特点,在强化未成年人案件实体审查、落实特别程序制度、适用宽缓刑事政策上下功夫。在案件实体审查中,加强对重点环节的审查把关。刑事责任年龄是影响罪与非罪、罪责轻重的关键问题,未检部门应通过推行年龄先行调查等有效工作机制,严把刑事责任年龄关,防止因犯罪主体年龄审查不细、把关不严造成错案。在落实特别程序制度中,强化对未成年人特别诉讼程序的执行与监督。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特别程序规定有别于普通案件,未检部门既要在自身环节严格执行合适成年人到场、法律援助、听取律师意见、犯罪记录封存等特别程序,又要加强对侦查、审判以及刑罚执行机关程序执行的监督,严把程序关。在贯彻未成年人宽缓刑事政策适用上,要依法落实少捕慎诉少监禁原则。对于进入检察环节的未成年人案件,未检部门应加强对涉罪人员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科学评估与准确分流,对于初犯、偶犯以及涉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敢于、善于运用不捕、不诉、刑事和解等法律手段,加大宽缓刑事政策适用力度。

三是依法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从严从快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加大指控犯罪力度。提前介入重大疑难案件的侦查活动,有效引导侦查取证。强化诉讼监督,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依法监督立案,对漏捕漏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追捕追诉,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确保犯罪分子有罪必罚,罚当其罪。对从事特定行业的被告人依法提出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挂牌督办一批重大有影响的拐卖、拐骗儿童,性侵害未成年人,组织、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案件。

四是开展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执行监督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综合保护。联合组织调研和开展试点工作,本着稳步推进、突出重点、科学合理的原则,进一步厘清未检部门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执行监督、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的职责界限和履职方式,重点推进涉及未成年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分管分押监督、社区矫正监督、监护责任落实监督等工作。

(作者单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郑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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