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应纳入业绩考评
时间:2019-01-10  作者:张志远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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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结合办案开展以案释法普法工作,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具体体现,把检察官以案释法普法纳入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主要有四方面价值:

一是有利于以案释法普法工作的常态化开展。自明确“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以来,最高检下发规定,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法律文书说理工作,各地检察机关积极行动,强化措施,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以案释法普法活动,取得良好成效。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措施和长效机制,把以案释法普法工作纳入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实现以案释法普法工作的常态化开展、规范化运行。

二是有利于引导检察官把案件办准办好。做好以案释法普法工作的前提,是案件质量要过得硬。对以案释法普法工作进行常态化评价,能够有效引导检察官更加文明规范办案,更加审慎精准监督,努力把案件办成铁案、做成精品;能够鼓励检察官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向前再迈一步,既公正司法,又热情服务;既关注实体公正、结果公平,又讲求程序公正、过程公开;既明辨是非曲直,又帮助解决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既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又努力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上发挥更大作用、向人民群众提供更实在、更优质的检察产品、法治产品。

三是有利于完善司法责任制。把以案释法普法工作作为检察官的分内之责,纳入业绩评价体系,进一步明确和压实检察官的司法办案责任,属于司法体制改革“精装修”,能够使司法责任的内涵更丰富、层次更分明、体系更完善,使办案与普法结合更紧密、衔接更顺畅,从而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等问题,为克服“干多干少ー个样”“多一事不如少ー事”的问题和心态,提供了机制保障,增强了现实可操作性。

四是有利于推动办案模式转型。办案与释法普法一体化,必然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一体化办案机制,“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要求坚持效果导向,同步做好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个方面的工作,把化解矛盾、增进和谐贯穿始终,力争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教育社会面,实现办案效果最大化。因此,办案与释法普法一体化,能够有效推动办案模式向以质量效果为核心的专业化一体化办案转变,进而带动整个检察供给侧的改革创新。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郑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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