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认识五个关系 深入推进公益诉讼
时间:2018-10-28  作者:吴彦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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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任何工作都要有辩证思维,唯物辩证法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思想方法、工作方法。公益诉讼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新业务,要正确把握公益诉讼工作的规律,尤其需要以新的视野、新的高度正确认识以下几个辩证关系,以此推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积极、健康发展。

一是“三多”与“一精”的关系。海南省检察院提出公益诉讼工作要坚持“三多一精”,即多发现问题、多发出检察建议、多促进问题解决、负责任地提起诉讼,办效果双赢多赢共赢的精品案件,这是海南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一项总要求。要做到“三多一精”就要在多的基础上精,在精的引领下多。所谓在多的基础上精,就是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要保证一定的量、一定的规模,积极办案,主动办案,多办案,办好案,努力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该多办案的就要多办案,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子,依法该起诉的就要起诉。所谓在精的引领下多,不是指单纯地多办案,而是要争取多办理有影响、有代表性、有警示性的案件,要在办案中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服务大局中实现公益诉讼工作的价值。

二是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与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本质、方向是一致的,都是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贯彻党中央的各项部署。就海南省来说,海南省检察工作也是为自贸区(港)建设服务的,这与党委、政府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只是分工不同。因此,不能把监督工作和政府工作看作是截然不同甚至相反的事情,把两者对立起来。要认识到,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寓于监督。检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只有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才能树立正确的办案监督理念,才能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三是刚性与柔性的关系。首先,我们要看到,法律本身是刚性的,对法律赋予的职责,要理直气壮地严格履行。同时,民事、行政法律与刑事法律相比,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确有其“柔”的一面,检察建议在实践中也存在刚性不足的问题。如何将检察建议做刚做实,发挥以柔克刚的作用,是做好公益诉讼工作的关键。首先,要履行好诉前程序。一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有违规违法问题,符合公益诉讼立案条件的,就要大胆立案、大胆制发检察建议。其次,要做好跟踪和落实工作。发出检察建议后,要提出落实期限的要求,并视情况抄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跟踪监督。再次,要确保检察建议的质量。检察建议是刚还是柔,质量是关键。如果问题抓得准,检察建议内容合情合理,说理于法有据,又有可操作性,被监督者自然会心服口服,心悦诚服地接受检察建议,这种工作中的细和柔,其实本身就预示着刚,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建议的效能。

四是重点与全面的关系。公益诉讼工作涉及面比较广,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但是从目前工作开展的情况来看,办理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环境资源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而公益诉讼工作的领域是全方位的,这说明还有从重点突破走向全面发展的努力空间,还要在其他领域有所作为。解决好重点和全面的关系,也是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不平衡发展问题的一个有效方法。

五是办案与宣传的关系。在抓好公益诉讼办案工作的同时,宣传工作也要跟上,提升办案工作效果。公益诉讼工作是党委、政府比较关注的一项工作,积极地、正确地、适度地开展宣传很有必要。宣传工作本身就能促进办案工作,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及时提炼总结经验,定期梳理各地典型案例、先进做法和工作成效,通过编纂公益诉讼专刊、每月定期通报、组织个案现场研讨等方式及时推广。注重发挥媒体的作用,争取社会舆论支持,为各项检察专项行动助力,同时,要注意宣传的方式,把握好宣传方向和策略,防止引起负面效应。

(作者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 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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