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面措施完善侦查取证引导机制
时间:2018-02-23  作者:门植渊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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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作为证据的收集者和举证者,均承担着控诉职能,具有目标上的一致性,为了更好地履行指控犯罪的职能,应形成合力,提高侦诉质量,更大程度上确保追诉效果。构建大控方追诉格局,是将证据要求通过检察中间环节由审判向侦查前端传导,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确保审查起诉的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法庭检验。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四个方面完善检察机关对侦查取证的引导,实现对侦查取证行为的有效监督。

完善提前介入机制,从源头提升办案质量。(1)针对个案进行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61条规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虽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但由于规定较为笼统,不利于深入推进实践操作。故建议明确“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范围,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杀人、爆炸、放火、抢劫、绑架、强奸、贩毒等严重危害社会的重大犯罪案件;恐怖组织、邪教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或者恶势力团伙犯罪以及其他重大、复杂、取证困难的集团性、团伙性犯罪案件;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侵犯民生民利的犯罪案件;新类型、新手段、零口供等在定性或者法律适用方面争议较大的犯罪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矛盾焦点突出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上级检察机关交办或督办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通过对具体侦查取证行为进行合法性、方向性以及标准性的指引,有效提升侦查取证质量,使所取证据满足起诉要求。(2)完善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机制。在充分听取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由检警统一作出规定,明确提前介入时间、方式和内容,建立相应的侦查行为规范、取证规范来引导侦查行为。公安机关在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过程中,对案件定性、证据收集与采信、强制措施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重大争议的,要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提供意见和建议,或检察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主动介入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检察机关意见或建议。对于提前介入的案件,检察机关指定专人阅卷,动态跟踪,承办人应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向侦查机关提出证据审查意见以及需要补充、保全、固定、转化重要证据的意见。审查中不仅对证据的证明力、合法性及证据链条的完整性提出意见,还要围绕定罪量刑的关键点开展引导取证,以提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案取证质量,保障刑事实体、程序法律的正确适用,形成检警合力,保证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刑事诉讼活动依法顺利进行,同时有效防范冤错案件。

探索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有利于保证证据的合法性,避免潜在的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行为发生,确保指控犯罪的效果。2017年3月有关数据表明:“2015年以来,最高检选择山西等10省市进行试点,1064个基层检察院、8370个公安派出所参与了试点工作。试点以来,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派出所立案5243件,对违法侦查活动提出纠正意见15162件次,促进公安派出所办案质量明显提高。”具体操作过程中,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监督模式,“对主城区、城乡结合部、刑事案件高发等重点地区的派出所,可以采取设立派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或检察官的模式;对办案量少的小型派出所,可以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巡查模式;对于所在地区大多数公安派出所不办理刑事案件的,也可以探索在区县公安局派驻检察室,统一开展对辖区公安派出所侦查监督工作。重点监督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的案件,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案件,以及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性侦查措施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建议移送审查起诉;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建议不予移送审查起诉,以优化案件办理流程。

统一证据标准,建立类案取证引导制度。为严格证明标准,坚决排除非法证据,检察机关可联合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制定刑事案件证据参考标准、刑事案件基本证据要求、相关实施细则等规定,除对案件通用证据基本要求予以规范外,可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盗窃、危险驾驶、交通肇事、信用卡诈骗等常见犯罪案件证据要求作出统一规定,进一步统一应用尺度,提升证据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的规范化水平。

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同步审查机制。为达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检警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建议打破数据壁垒,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明确各成员单位责任、信息共享范围,建立健全信息录入、案件查询、个案预警、安全防范等管理机制,促进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应用常规化和规范化。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通过建立数据信息传送机制,实现案件同步审查,即案件立案后,公安机关将办理案件情况、执法过程中的相关情况等传送到信息平台,检察机关则指定承办人,对案件的侦查取证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相应的引导意见,侦查人员将根据引导意见取得的证据,及时发至信息共享平台,供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监督。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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