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检察调研服务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时间:2018-01-12  作者:万春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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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一中全会上强调指出:“要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调查就没有决策权。调查研究是我们做好工作的基本功。”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大兴检察调研之风,是党的优良工作作风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推进新时期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更是各级检察机关法律政策研究室更好地服务检察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职责所在。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进程中,检察机关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监督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各级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围绕检察监督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深入调研。

  不仅如此,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关键期,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需要各级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密切关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积极开展调研,找准问题,提出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为司法责任制全面配套落实发挥职能作用。

  此外,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检察机关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时,法律适用疑难复杂问题不断出现,迫切需要结合实际开展调研,找准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背后的规律性、深层次问题,为实践中疑难问题的解决贡献智力资源,实现检察调研工作服务司法办案的职责任务。

  长期以来,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高度重视调研工作,每年下发检察调研重点题目,指导全国各级检察院研究室,充分发挥检察调研的主阵地和主力军作用,突出工作重点,健全制度机制,紧紧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和检察工作大局开展调研,为服务中心大局发展贡献了智力资源;围绕检察改革重大问题研究论证、部署实施开展调研,发挥了参谋助手作用;积极推进检察调研与检察办案工作密切融合,使检察调研成为司法办案的源头活水;积极拓宽调研渠道,搭建调研成果转化应用平台,提升调研工作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当前,检察调研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对重大问题关注和主动作为不够,找准检察工作规律特点,围绕检察工作重大问题开展调研的大局视野、战略思维、前瞻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强化;如何寻找、发现、提炼问题,强化应用研究,深入调研后提出可行对策建议的意识还有待加强;如何积极构建更加有效的调研成果转化应用平台,拓宽调研成果转化应用渠道,还有待进一步积极探索。

  在全党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关键时期,检察调研工作应当更好地立足检察工作大局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有分量的调研成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贡献力量。

  要进一步强化对调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检察调研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离不开检察调研工作的理论支撑和智力保障。无论是立足检察工作更好地适应党中央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要求,还是面对解决检察机关适用法律政策疑难问题的客观需要,都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对检察调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检察调研工作业务性、专业性都很强,是综合性更强、层次更高的司法工作;检察调研工作是检察工作实现科学决策和公正司法的重要支撑,也是探索检察工作规律、实现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力量。要进一步提高对检察调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检察调研工作列入各级检察院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检察调研与检察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调研工作有思路、有目标、有举措、见成效。

  要更好地围绕检察综合配套体制改革完善和法律适用中重点疑难复杂问题开展调研。要更加深入地就检察改革中如何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及立法化、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实践效果等重大问题开展调研,为检察改革落地生根提供对策建议。要围绕非法证据排除、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等刑事诉讼中的重点问题开展调研。要针对涉枪涉爆、涉黑涉恶、黄赌毒、盗抢骗、电信诈骗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常见多发犯罪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开展调研。要聚焦防范化解风险,针对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等经济金融领域重大疑难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开展调研。

  要进一步发挥研究室在检察调研工作中的龙头和中坚作用。检察调研工作要切实发挥重要作用,必须有一支稳定、专业的调研工作队伍。检察调研工作是各级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发挥检察“智库”职能作用的“看家本领”。要按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条例(试行)》要求,找准研究室职能定位,明确职责,聚焦主业,进一步推动各级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树立“有为才有位”的思想,不断加强检察调研和应用研究,在检察事业发展中大显身手。

  要进一步重视发挥全国检察机关调研骨干人才的带头作用。2016年,由最高检政治部、法律政策研究室牵头,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首批全国检察机关调研骨干人才评选,评定出229名调研骨干人才。这些调研骨干人才热爱检察调研工作,调研作风扎实,调研成果丰硕。最高检政治部、法律政策研究室制定了《全国检察机关调研骨干人才库建设规定(暂行)》(下称《规定》)。各地要按照《规定》要求,将全国检察机关调研骨干人才的培养管理与检察机关人才长远建设结合起来,进一步重视发挥调研骨干人才作用,积极组织调研骨干人才参与重大调研活动,承担检察应用理论研究重点课题,采取论坛、研讨会等形式,促进全国检察机关调研骨干人才相关调研成果的交流。

  要进一步重视发挥最高检检察调研工作基层联系院的作用。2016年,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牵头,确定了一批最高检检察调研工作基层联系院。检察调研工作基层联系院是检察调研的前线工作站,对于有效加强调研工作上下联系,强化调研工作的实践性、应用性,加强上级检察院对基层声音的听取、对一线情况的了解,具有重要意义。在全面加强调研工作的背景下,有必要进一步重视检察调研工作基层联系院作用的发挥。上级检察院要更加重视来自基层联系院的调研成果,采取多种渠道,更加及时、灵活地转发基层联系院的调研成果,对具有可行性的,要注重研究推广、转化应用,加强业务交流。要更加重视加强对基层联系院调研工作的业务指导,采取蹲点“解剖麻雀”的方法,多到基层联系院,面对面了解情况、掌握问题、寻找对策。

  要积极构建调研有效开展的工作机制。继续推进和完善院领导与业务骨干相结合、专兼职人员相结合、院内外人才相结合、全体干警积极参与调研的“大调研”工作机制。新形势下,上级检察院对调研工作的指导、管理,应实现从“管人”向“管事”转变,要积极对各级检察院调研工作进行统筹部署,加强对调研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和调研成果转化应用的指导和考核。在司法责任制不断落实,办案部门普遍实行检察官员额制的新形势下,一些地方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业务交流和研修(轮修)制度,要求专职从事调研工作的检察官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办案业务部门参与案件办理;各办案业务部门的检察官,也要在一定时期内轮岗脱岗参加重要专题调研,将之纳入检察官业绩考核内容。一些地方检察院积极探索法律政策研究室与办案部门检察官共同调研会商解决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制度。实践证明,这些探索都是促进检察调研与办案良性互动的有效工作方法,要重视借鉴学习和推广应用。

  “检察调研兴则检察事业兴。”新的一年,我们要按照最高检党组决策部署,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以更加喜人的调研成绩更好服务检察改革发展需要!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责任编辑: 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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