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机制提升退回补充侦查质效
时间:2017-10-13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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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回补充侦查制度,一般是指在审查起诉环节,将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的案件退回原侦查部门,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补充性侦查的诉讼活动,其对于完善证据、监督侦查活动、提高案件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有的地方确实存在这种状况:退查率居高不下,严重影响诉讼效率;退而不查,严重制约办案质量;不同机关之间配合协调度低,难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所要求的“大控方”格局的构建;等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从配套工作机制方面予以完善,促进退回补充侦查充分发挥应有作用。

  建立全面、及时沟通说理机制。一是强化文书说理,提高补充侦查提纲可操作性。一份好的补充侦查提纲,除了格式规范、用语得体等基本要求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1)条理清晰,主次分明。或按证据属性分门别类逐项表述,或围绕不同证明内容归纳分析提出要求,或针对存在问题的性质和解决问题的方向进行梳理。(2)指向明确,依据充分。援引证据应标明所在卷宗册、页码或取证时间等,便于侦查人员查核;分析问题要根据法律法规、证据规则、常理常识,逻辑严密,无可辩驳。(3)通情达理、释法明理。考虑退回补充侦查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等因素,对复杂问题、争议问题作适当提示,注明补充侦查的必要性,提高侦查人员认同度。二是拓宽补查方式,确保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性。(1)避免不当退回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并非解决问题的唯一或优先通道,只有通过制发《要求提供法庭审判所需材料通知书》、意见函和电话联系方式无法补充侦查到位,或者短时间内难以补充侦查完毕的问题,才能退回补充侦查。(2)降低对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的依赖。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能够解决的问题,可不退回补充侦查;即使启动退回补充侦查程序,审查起诉人员仍然可以视具体情况自行或协同侦查人员开展补充侦查。

  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实践中之所以存在退而不查、敷衍推诿等问题,主要还在于对侦查人员正确行使侦查权的约束、引导机制不够有效、合理。在目前司法现状下,检察人员如果发现侦查人员侦查不规范、工作责任心不强,一般只能通过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以及启动补充侦查程序来督促纠正,等等。因此,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的完善应当从以下刚性保障措施的构建方面着手:一是完善业绩评价制度。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必须提高关联事项在侦查机关内部质量评价体系中的影响权重,提高侦查人员对退回补充侦查比率、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率和对《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的关注度,引导其对日常瑕疵、不规范行为强化自我约束,增强责任感。二是完善综合问责制度。对于屡屡存在工作过错情形的侦查人员,应当拓宽监督方式,如建立建议变更承办人制度、办案质量通报制度、惩戒建议制度等。

  建立纠防并举的问题解决机制。对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除了退回补充侦查,还应当注重建立有针对性的防范联动机制,做好事前预防和疏导。一是侦查人员到庭常态化。除了依法安排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还可定期组织侦查人员观摩旁听庭审,直观感受侦查瑕疵对指控主张的不利影响,多维度审视自身侦查行为的不足与欠缺,增强侦查取证的程序意识、证据能力意识和瑕疵补救意识。二是侦查瑕疵通报制度化。建立瑕疵通报制度,让全体办案人员从中吸取教训,减少类似问题发生;强化取证引导,统一取证规范,明晰证明标准,减少认识分歧。

  (作者单位: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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