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面完善审查起诉阶段退查机制
时间:2017-07-02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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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对查清案件事实意义重大。由于刑事诉讼法对审查起诉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规定不够细致,导致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因此,应该尽快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目前,审查起诉阶段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补充侦查提纲撰写不规范。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补充侦查提纲没有统一的制作规范要求,导致有的补充侦查提纲的撰写呈现出极大的随意性。(2)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有待增强。检察机关对侦查工作的监督大都是事后监督,无法及时对取证过程实施监督,难以有效纠正侦查取证不及时、不规范、退而不查等问题。(3)诉侦交流不够,缺乏统一的证据规则指导。在现行体制下,侦诉机关是各自独立、互不隶属的两个系统,且侦诉人员对于证据的收集、应用和要求也不完全一致,容易对补查事项产生分歧。(4)案件审查把关不严,补查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解决。

  明确退查的条件和程序,规范退补权的行使。(1)细化退查的相关规定。为避免和减少退查可能出现的问题,有必要就补充侦查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方式等进一步细化。(2)正确把握退查的条件。在确定一个案件是否退查前,应紧密结合案件实际,依法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来把握退查的条件。在可以自行侦查、边审查边补证的情况下,不得适用补查措施;对于有必要补查的,还要考虑补查内容是否有取得的可能性。(3)严格规范补查的程序,公诉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绳,规范并严格执行退补的程序。(4)规范补充侦查提纲的制作。对于确需退回补查的案件,承办人要依法制作规范的补充侦查提纲,明确指出案件事实和现有证据存在的问题,说明补查的理由和目的,指明补充侦查的内容和方向及注意事项,增强补充侦查提纲的针对性、引导性和可操作性。

  完善公诉引导侦查机制,增强侦诉机关侦查合力。一方面,建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保证检察机关能够适时介入引导侦查。重大疑难案件发案后要即时通报,一般案件定期通报,确保案件信息渠道畅通。另一方面,健全并严格执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提高案件侦查质量。公诉部门要把握重大疑难案件的主动引导权,适时提前介入,通过提前了解案情,熟悉证据,从公诉的角度提出继续侦查和取证的建议,并监督侦查机关严格规范取证。

  建立内外沟通交流机制,促进提高案件侦查质效。一是建立定期办案通报制度。公诉部门定期对一时段内所办结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针对侦查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以召开座谈会、发检察建议书等方式,总结应予注意的事项,并制定多发案件的最低证据标准,促进提高侦查水平。二是建立退查案件协调会议制度。为解决案件退补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侦诉双方应召开联席协调会,由双方的主要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参加,交流对案件证据的认识和观点,以期消除分歧,达成共识,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三是建立检察机关案管、公诉等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严把退查程序关,统一退补文书的监管,完善退补案件手续,统一退查案件的重报管理,对未按补充侦查提纲要求予以补查的案件,要视情况与侦查机关协调、通报,堵塞退查重报的漏洞。

  健全补充侦查的监督机制,保障退查制度的法律效果。第一,制定内部规章,健全对退查的规范制约。完善检务督察督办内容,落实司法业绩档案,加强对退查过程的抽查、监督和考核;严格奖惩制度,对滥用退查权、推卸责任、造成嫌疑人和被害人权益受损的检察人员给予处分。第二,强化对退查的监督制约。案件退查后,检察机关要跟踪监督,及时掌握补查进展,对搁置不办或者补查不力的应予督促;对因处置不当致使主要证据灭失,严重影响案件处理或补查严重超期等现象,应及时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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