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莲湖区:对“毒食品”案件实行“双诉讼”制度
时间:2019-05-07  作者:岳红革 赵亮 黄诗盈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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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莲湖:对“毒食品”案件实行“双诉讼”制度

本报讯(记者岳红革 通讯员赵亮 黄诗盈)近日,由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人罗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在莲湖区法院开庭。庭上,既有指控刑事犯罪的公诉人,也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官。

罗某从去年5月21日至29日,生产了大量添加泡打粉的肉包子,危害群众的身体健康。经审理,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当庭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950元。

记者了解到,从去年3月开始,西安市莲湖区检察院建立了“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刑事民事双诉讼制度,要求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起诉侵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必须告知民事检察部门,由民事检察部门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强化民事公益诉讼体系。

去年12月,该院成功办理了一起影响较大的“双诉讼”案件——被告人周某生产、销售“毒油条”一案。2015年 7月至 2017年12月,周某在长达两年半的时间里,在大街设点大量生产销售添有膨大剂的铅超标油条,非法盈利4万余元。该院实行“双诉讼”,经过法院审理,周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令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万元。此案宣判后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有力地促进了西安市早点市场的规范经营。

从去年3月至今年4月初,该院落实“双诉讼”机制,已对辖区内5起“毒食品”犯罪案件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罚的公益诉讼类惩罚性赔偿金已达14.5万余元。

[责任编辑: 刘家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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