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余姚: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办结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9-01-23  作者:蔡俊杰 王宝华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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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余尾本地鲫鱼苗放流江中

浙江余姚: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办结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图为鱼苗放流现场

本报讯(记者蔡俊杰 通讯员王宝华)随着1.5万余尾鱼苗顺着放流通道游向江水深处,余姚内河流域的渔业生态又增添了新活力。近日,在浙江省余姚市最良江南雷路与新西门路河段,余姚市检察院会同市渔政站等单位,组织一非法捕捞案的涉案人员参与生态保护公益诉讼及鱼苗放流活动。这是该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首次采用鱼苗放流的方式修复渔业生态。

2018年2月23日,林某携带电鱼设备、捞网等作案工具来到姚江某河段捕鱼,被接到举报赶来的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缴获鲫鱼、鲤鱼等渔获物4.35公斤。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林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该案移送余姚市检察院后,办案检察官综合分析,认为林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姚江的渔业生态环境,林某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被破坏的姚江渔业生态环境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及时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关程序。

办案中,检察官向林某分析了电鱼行为的危害,林某听完懊悔不已,表示愿意购买鱼苗放流,用实际行动修复被破坏的渔业生态环境。经相关部门认定,林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造成渔业资源损失为17.4公斤;建议在余姚内陆河流放流本地鲫鱼幼鱼(体长≥3厘米)15130尾。

2018年11月22日,余姚市检察院依法对林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12月6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林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电瓶、捕鱼网等予以没收;在余姚内陆河流以放流本地鲫鱼幼鱼15130尾的方式修复渔业水生生态环境。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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