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时间:2018-11-25  作者:李立峰 彭静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本报讯(记者李立峰 通讯员彭静)11月22日,由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该市第五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及渔箭分公司非法排放含有危险废物的废水,造成重庆市荣昌区通安河严重污染,要求其承担违法排放造成的损失和生态修复费用,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据悉,这是重庆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7年1月17日,为了节约处置费用,渔箭分公司负责人卢某联系罗某,将喷釉车间循环池的废水当一般生活废水用罐车从四川的公司拉到重庆进行跨区域排污、游击式排污,造成荣昌区通安河严重污染。该事件在当地群众中反应强烈,后经重庆市江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卢某和罗某分别被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九个月。

在公益诉讼线索摸排中,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官发现了渔箭分公司的非法排污行为,对荣昌区居民生活用水安全造成影响。该院成立专案组立案进行调查。办案检察官多次赶赴通安河等被污染地沿岸实地开展调查,并组织专家机构进行环境污染测评论证。据调查,卢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未经处理的含有六价铬等危险废物的废水12吨,造成荣昌区境内通安河等河水严重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对本次事件评估定性为(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五分院在国家级媒体上刊发公告,告知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没有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形下,该院遂依职权将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和渔箭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于今年8月向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第五分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法排放喷釉废水产生的损失26万余元、生态修复费1.3万余元、司法鉴定费1.5万元,合计29万元,并判令被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由于案情重大,该案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 佟海晴]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