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甘肃省委省政府出台意见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
时间:2018-11-08  作者:王媛媛 何其伟  来源:龙江检察微信公众号、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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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11月6日,黑龙江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的《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定通过的《黑龙江省检察院关于检察建议宣告、公告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情况,向社会通报。

2018年9月7日,黑龙江省委召开第十二届第六十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要求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10月23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意见》。

《意见》指出,全省各级党政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把积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作为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环境安全、粮食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和保护国有资产利益的政治责任,作为打造“两座金山银山”、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作为建设法治龙江、美丽龙江的重要支撑,推动形成维护公益诉讼工作的合力。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调查,需要调取证据材料,询问相关人员,进行勘验、检查,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审计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需要调取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调阅执法案卷、档案,调查了解执法情况,委托检(监)测的,各相关执法单位要大力支持和配合。

《意见》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提高接受诉前检察建议的自觉性,对于检察机关宣告、公告的诉前检察建议,应当积极配合并认真对照自查。诉前检察建议的办理情况要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对不落实检察建议或落实不力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失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启动公益诉讼程序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开庭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法院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觉履行。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要把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纳入本地全面深化改革总体布局,定期听取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汇报,统筹协调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定期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报告,适时出台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调研视察。各级编制部门要构建配置科学、运行高效的公益诉讼检察机构,为更好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提供组织保障。

《意见》的出台为检察机关开展公诉讼工作,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提供了政策上和制度上的支持,同时为保证《意见》的深入落实,10月25日,黑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1次会议审定通过了《规定》,为检察建议刚性落地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规定》指出,检察建议宣告、公告分别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特定单位或组织宣布、告知、送达检察建议或者通过新闻媒体、特定载体,依法向社会发布检察建议的监督活动。

《规定》对检察建议宣告的参加人员和宣告地点进行了明确要求。检察建议宣告一般应由被建议单位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同时,根据检察建议内容和种类,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媒体代表及相关单位人员出席。检察建议宣告一般应当在检察机关专门设置的宣告厅进行。

《规定》明确了进行检察建议宣告的检察院,应当在检察建议宣告三日前,向被建议单位或组织、参加单位、参加人员告知宣告内容,制发通知函、邀请函。同时,为了确保检察建议宣告规范有序进行,《规定》明确了检察建议宣告的六个程序步骤,并对参加检察建议宣告活动的所有人员提出了规范要求。

 《规定》还对检察建议公告进行了限定,要求检察建议公告的主体为省、市(分)两级检察院,不包括基层检察院;检察建议公告须报省检察院审核批准,重大检察建议公告应当在发布前向省委报告,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

甘肃

近日,甘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支持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在维护公益方面的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法治甘肃建设。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和高度,深刻认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重大决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意见》共分四个部分,从把握公益核心、突出监督重点、强化案件办理、依法规范监督、注重监督效果、自觉接受监督等六个方面对检察机关做好公益诉讼工作提出要求,从源头预防、配合调查、诉前程序、出庭应诉、沟通协调等五个方面对行政机关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从组织领导、外部监督、工作保障、舆论宣传、配合机制、司法审判等六个方面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提出要求,确保《意见》精神落实见效。

《意见》明确要求,要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高度重视祁连山生态环境、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依法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资金使用等领域公益诉讼工作。要拓展案源线索,加强立案工作,创新检察建议发挥作用的方式方法,加强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跟踪监督,对经过诉前程序后公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形,依法及时提起诉讼,形成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正确处理依法保护公益与促进经济发展、监督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与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等重大关系,努力实现公益诉讼司法办案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根据案情,需要调阅、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必要时可以商请检察机关开展联合调查和检查。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诉前程序,对照检察建议内容进行全面自查,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提交答辩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案件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自觉履行。各级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联席会议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向检察机关开放行政执法信息数据库,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和司法监督信息资源共享。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要主动听取检察机关专题汇报,协调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的困难问题,保障公益诉讼工作依法开展。对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所需的调查取证、环境监测、鉴定评估、信息化大数据平台建设等费用,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对于有关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就检察建议不回复、不采纳或不整改等行为,由纪检监察委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公益诉讼的,以及袒护、包庇本部门本行业损害公益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 刘家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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