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岳麓区:一起惩罚性赔偿金公益诉讼案宣判
时间:2018-11-01  作者:张吟丰 谭卫红 王俐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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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米粉好吃,竟在汤中加罂粟壳

长沙岳麓:一起惩罚性赔偿金公益诉讼案宣判

本报讯(记者张吟丰 通讯员谭卫红 王俐)近日,由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依法提起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岳麓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请求判令两被告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000元。

2017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王三水夫妇在长沙市高新区经营“惠香园粉店”。为使店内米粉好吃,吸引顾客,被告人在明知罂粟壳系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于当年1月、10月分两次购买250元“罂粟壳”,拟用于熬制米粉汤底。2017年1月至今年1月12日,夫妻俩多次将“罂粟壳”与其他香料一起熬制高汤,加入米粉、面条、馄饨等食物中对外销售。

今年1月,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在检查过程中,在二被告人经营的粉店查获疑似“罂粟壳”的香料约70克。经检验,现场抽样的上述香料、汤底均检出有“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等禁用物质。当天查获的含有罂粟壳的香料包已使用3天,对外销售金额600余元。

同年2月,王三水主动到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接受调查,后在该局被民警传唤到案。随后,其带领民警将妻子彭某抓获归案。

岳麓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谭卫红表示,王三水夫妇违反国家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同时,因为他们的行为危害到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应当通过媒体公开向公众道歉。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6000元惩罚性赔偿金,谭卫红说,“是为了让更多人知道,食品安全犯罪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在经济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三水及其妻子彭某经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米粉店,并在其对外销售的粉、面、馄饨等食物中添加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罂粟壳”,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及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岳麓区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方式,程序合法,诉请于法有据。法院当庭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三水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处两人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并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000元。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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