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一企业第二次因污染环境被提起公益诉讼
时间:2018-04-22  作者:卢志坚 简繁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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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作案!持续监督!

江苏泰州:一企业第二次因污染环境被提起公益诉讼

本报讯(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简繁)4月18日,经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泰州市中级法院对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施美康公司)作出判决,判处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725.03万元,并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费用9万元。

这已是施美康公司第二次因损害环境被提起公益诉讼。2012年12月19日,媒体一则“泰兴工业废酸偷排长江连续多年”的新闻,引发社会各界关注。2013年起,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三级检察机关支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起诉,向偷排工业废酸的6家公司索赔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2014年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诉6家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其中施美康公司被判赔偿846万余元。

然而,就在江苏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过程中,施美康公司出于侥幸心理,仍然不收手,明知丁卫东(2015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56.8万元)等人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然将副产盐酸交给丁卫东等人非法处置。2015年9月18日,泰兴市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施美康公司及公司总经理王俊华、副总经理戴建奇提起公诉。

经审查: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施美康公司在未取得副产盐酸工业品生产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过期的情况下,以每吨倒贴300元的方式,将产生的副产盐酸共计3827.81吨以销售为名交给丁卫东等人非法处置。对此,王俊华、戴建奇知晓并同意。上述副产盐酸,除400吨被丁卫东用于生产净水剂外,其余副产盐酸及生产净水剂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均被丁卫东倒入扬州市江都区及泰州市境内泰东河、新通扬运河、卤丁河水体中,严重污染环境。经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技术评估确定,被直接倒入水体的副产盐酸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1725.03万元。

2016年7月18日,泰兴市法院判处被告单位施美康公司罚金400万元,王俊华、戴建奇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年,各并处罚金5万元。2016年11月28日,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审判决。

同时,泰州市检察机关积极准备提起公益诉讼相关工作。经江苏省检察院批准,2016年12月13日,泰州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施美康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725.03万元,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费用9万元。

[责任编辑: 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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