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栾川:监督立案后又发现漏罪线索 一公司老板被数罪并罚判刑又罚金
时间:2019-12-11  作者:刘立新 白全忠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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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立案后又发现漏罪线索

河南栾川:一公司老板被数罪并罚判刑又罚金

经河南省栾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栾川县豫广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豫广公司)、洛阳安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安方公司)罚金200万元、300万元,并责令该二被告单位退赔山西金通科贸有限公司(下称金通公司)货款3381万余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与其原犯骗取贷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4年8月,陈某作为豫广公司、栾川县金正贸易公司(下称金正公司)、安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安排公司员工签订由供方金正公司向豫广公司供给钼精矿365吨、金额2250万元的虚假购销合同。由于隐瞒了公司处于亏损的实际情况,陈某骗得栾川县金鼎矿业有限公司(下称金鼎公司)等企业作为担保人后,顺利骗取银行授信贷款1500万元。豫广公司因1500万元信贷到期无力偿还,2016年5月16日,银行将豫广公司及金鼎公司等担保人诉至法院。

2016年9月6日,金鼎公司董事长杨先生向公安机关举报,称豫广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陈某涉嫌骗取贷款犯罪,而公安机关经审查后以银行已将该案起诉至法院为由不予立案。

2017年3月13日,杨先生对该案申请立案监督,栾川县检察院于同年4月5日向公安机关下达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2017年4月28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3月6日,将该案移送栾川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8年11月26日,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单位豫广公司罚金100万元,并责令豫广公司退赔银行损失;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栾川县检察院检察官张丽华在办案过程中,经询问证人得知,豫广公司在骗取银行1500万元贷款前,还参与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该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4日补查重报,一起合同诈骗案又呈现在检察官面前。

2015年,豫广公司、金通公司分别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签订2000吨钼精矿(实为他人所有)的中间仓交易商协议,成为渤交所中间仓交易商。到了交割日,豫广公司却以2000吨钴渣、镍渣顶替2000吨钼精矿放到安方公司物流仓库原有位置,骗得金通公司财货两空。

发现漏罪后,栾川县检察院3次召开联席会议,会同侦查人员研判案情,对侦查取证全程监督和引导。经分析公安机关提供的书证、证人证言,听取11位证人的证言,查阅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调取该公司在天津渤交所平台交易明细后,栾川县检察院认为,安方公司、豫广公司及陈某、杨某(豫广公司负责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将他人货物冒充自己公司货物,向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出具虚假的存货凭证,骗取其他公司巨额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于今年夏天提起公诉。

(本报记者 刘立新 通讯员 白全忠)

[责任编辑: 刘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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