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巡回检察的制度优势发挥好
时间:2019-07-02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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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进监狱巡回检察工作。

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着眼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监督方式的重大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自我发展和完善。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初心”“使命”的高度出发,把巡回检察的制度优势发挥好,努力提升监督质效,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主要采取在监狱设置检察室的方式,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进行派驻检察。实践中,派驻检察室人员相对固定,缺乏必要交流轮岗,有的长期派驻在一个监狱,“熟人熟事”“一团和气”,导致监督敏感性不强,存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监督流于形式、缺乏实效等问题。同时,由于派驻检察室把精力过多放在办理刑罚变更执行案件和监管安全防范检察上,未能充分发挥对监狱监管改造工作的监督职能作用。为适应新时代需要,最高检党组决定调整监狱检察工作重点,改“派驻”为“派驻+巡回”,既发挥“巡”的优势,又发挥“驻”的便利,于2018年5月部署开展了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巡回检察提高了监督敏感度,从而有效避免检察人员“因熟生腐”“因熟生懒”等问题。此外,巡回检察的机动性和灵活性强,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违法问题,并且更加注重对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保障的监督,更加注重促进监狱对被监管人的教育改造,促其成为守法公民。可以说,监狱巡回检察工作是事关监督理念、监督方式、监督内容和办案方式的一项重大创新,对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正因为如此,对监狱实行巡回和派驻两种检察方式,已经被去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正式确立。从今年3月开始,巡回检察试点覆盖全国。截至今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对452个监狱开展1262次巡回检察,发出书面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2808件,得到纠正2008件。实践充分证明,巡回检察是一项具有强大活力和生命力的好制度。

制度已经建立,关键在于落实。要从多方面入手,把巡回检察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在监督理念上,巡回检察要求检察机关适应新时代社会矛盾的变化,落实治本安全观,不仅要监督监狱让罪犯“收得下、关得住、跑不了”,更要监督监狱注重提升罪犯教育改造效果,努力使罪犯刑满释放后成为守法公民,降低重新犯罪率。同时,要落实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从政法工作全局出发,主动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联系,注重建立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实现检察监督和刑罚执行工作的双提升。在监督效果上,要坚持问题导向,提升巡回检察工作质效。一方面,要通过常规、专门、机动和交叉巡回等多种巡回检察方式,着力发现和解决刑罚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层次问题。比如,针对监狱执法活动的一个方面或者多个方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法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督促监狱落实整改到位,促进监狱规范执法。另一方面,要进一步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对巡回检察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应当监督纠正而没有监督纠正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相关责任。在监督方式上,要做好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有效结合。在巡回检察工作中更加注重发挥“驻”的便利和“巡”的优势,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在沟通协调中的“桥梁作用”和发现监督线索的“收音机作用”,对一些监狱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梳理和总结,及时反馈给巡回检察组有针对性地开展巡回检察。

推进监狱巡回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主动从“供给侧”进行结构性改革,强化监督刚性,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新的更高需求的具体举措。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正在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把巡回检察这项司法为民的举措落实好,坚持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有机结合,切实发挥巡回检察制度优势,更好地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促进提升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作出更大贡献。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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