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机关建议不作犯罪处理 公安机关撤案
时间:2019-05-06  作者:范跃红 陈泉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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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误入毒品旋涡

浙江:检察机关建议不作犯罪处理 公安机关撤案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19岁的小伟(化名)拿到撤案决定书时,泪水情不自禁地夺眶而出。两年前主动举报的他可能想不到,自己涉嫌毒品犯罪会发生这样的峰回路转。近日,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收到检察机关的撤案建议后,决定对小伟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进行撤案处理。

2017年上半年,17岁的贵州籍少年小伟在温州认识了老乡李红波。同年7月,小伟受邀与李红波等人一同前往重庆游玩。在重庆的最后一晚,李红波交给小伟一个装满茶叶的购物袋以及车费,让他先行带回瑞安。小伟出于好奇,翻了翻购物袋,发现确实是茶叶,就坐上了到瑞安的长途汽车。

途中,李红波打来电话告知小伟购物袋里藏有冰毒,小伟吃了一惊,再次仔细查看,果然在购物袋的底层藏有一包白色晶体,当即强烈抗拒。李红波以“我已经为你承担了旅途食宿费用”等为由相威胁。无奈,少不更事的小伟只得就范。

回到瑞安后,小伟按照李红波的指示入住当地一家酒店。当晚,李红波来了,并检查了小伟带来的购物袋,从中拿出毒品,并怂恿小伟跟自己一起贩卖毒品,小伟断然拒绝。经历此行的小伟越发觉得此事不对,而且有种上当受骗的感觉。于是,小伟毅然决定向公安机关举报。

2017年7月24日,小伟向瑞安市公安局报案。同日,瑞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次日中午抓获李红波,并从他的出租房内查获冰毒800余克。同年10月30日,瑞安市公安局将李红波案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经过补充侦查,2018年4月8日温州市检察院对李红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经过审理,温州市中级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红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红波不服,提出上诉。于是,案件就到了浙江省检察院审查。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经过对证据的全面细致审查,认为李红波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李红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检察官还在案卷中注意到了另一名涉案人员——小伟。

通过查询,检察官了解到,小伟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就在李红波被一审法院判刑后不久,小伟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也被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刑法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五十克以上,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意味着小伟一旦被起诉,就可能被法院判处重刑。

小伟是否构成犯罪呢?检察官对此进行认真的审查,发现案发时还是未成年人的小伟,主观上一直没有犯罪故意,是在李红波的胁迫之下客观上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同时,正是小伟的主动举报,使得李红波及时落网并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效阻断了毒品流入社会。应该说,小伟的举报和协助对李红波案件的破获和责任追究意义重大。

结合李红波案和小伟案的案情,检察官认为主客观情节表明,小伟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浙江省检察院于今年1月28日正式发函,建议对小伟的行为不作犯罪处理。

瑞安市公安局收到函件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将小伟一案撤案。

(本报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陈泉)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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