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东西湖区:一起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时间:2019-04-09  作者:周晶晶 马赛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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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拆迁暴力索债,触犯7项罪名

武汉东西湖:一起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本报讯(记者周晶晶 通讯员马赛)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等11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一案,经该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宣判。根据黄某等11名被告人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对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至十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

经查,2012年以来,魏某(在逃)为聚敛钱财,先后纠集、网罗黄某、张某等11人,有组织地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进行暴力拆迁、暴力索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魏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黄某、张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某等9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承接拆迁外围工程、高利放贷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并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暴树威,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群众反映强烈。

该案于今年2月26日在东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人就该案是否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及其他定罪量刑问题与辩护人进行了辩论。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犯罪团伙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罪名和事实均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开展以来,东西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第一起涉黑案件。审查逮捕阶段,该院即提前介入,针对公安机关报捕的个案进行综合研判,解决罪名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建议公安机关严格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系统收集证据。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该院成立由分管检察长任组长的专案组,精心挑选办案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的员额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组成专案组,共同办理该案。专案组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了11本1000余份证据材料,完善证据链,形成了一份30余页、1.3万字的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罪名和犯罪事实,均得到法院一审判决确认。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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