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路桥区:一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审获刑六年
时间:2019-01-21  作者:范跃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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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背后,有人充当“保护伞”

台州路桥:一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审获刑六年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身为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在收受了涉黑组织“黑老大”的钱和相关好处后,为其充当“保护伞”,对该组织的非法采砂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造成国家损失3150余万元。近日,由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台州市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原支队长江华明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法院一审宣判,江华明两罪并罚,获刑六年。

经查,被告人江华明于2002年开始担任台州市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2006年7月,江华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银行还贷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通过胡某向台州椒江强盛公司老板郑官顺索要人民币60万元,并在之后为郑官顺的采砂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2007年至2012年春节期间,江华明又多次收受郑官顺所送的香烟,先后两次从郑官顺处分别借款100万元和60万元用于周转,并接受郑官顺宴请。因徇郑官顺的这些私情私利,江华明在有责任义务进行查处的情况下拒不查处郑官顺公司的非法采砂行为,而且还有意回避对相关河段的正常巡查,致使强盛公司的非法采砂行为持续4年半之久,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315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江华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亦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数罪并罚。结合被告人江华明的犯罪情节、性质和认罪态度,判决被告人江华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5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5万元。

另据了解,郑官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已被玉环市法院一审判决(本报2018年12月25日四版《“南山殿帮”头目一审获刑25年》曾作报道)。玉环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了江华明等人涉嫌为郑官顺等提供“保护伞”的犯罪线索,后移送监委立案调查。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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