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原厅长王鸿翼:“检察本神圣,为官须不俗”
时间:2018-12-03  作者:史兆琨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检察本神圣,为官须不俗”

——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原厅长王鸿翼

王鸿翼,1951年生于天津市,1979年进入河北省检察院承德分院,1983年任该院副检察长。1988年选调到最高检,先后任法纪检察厅办公室主任、政治部办公室主任、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计划财务装备局局长。2001年,任最高检检委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2012年退休。

“我干过或者分管过批捕、起诉、自侦、监所检察等,唯独你们民事行政检察的门槛不敢迈,这种‘非刑事诉讼监督’涉及面太宽。但有发展大前景的也是它,然而现在来看,它还是个‘胎儿’……”这段话是十几年前王鸿翼任最高检计划财务装备局局长时,与民事行政检察厅的同志私下闲聊说的玩笑话。令王鸿翼没想到的是,几个月后,他便被调到民事行政检察厅当厅长。

自2001年5月至2012年2月,王鸿翼与民行工作结缘11年。谈及过往,他微笑自言“我对民事行政检察的认识几乎从零开始”,这份直爽和坦荡的微笑里有着充足的自信。那么,这份自信从何而来?在他的检察工作生涯中,有着怎样的心路历程?作为一名“老检察”,他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又有着怎样的回忆?

与民行检察一起成长

记者:1979年您就到了检察院,请问您是如何与检察工作结缘的?

王鸿翼:我是上个世纪60年代末的插队知青,70年代学习了水利工程和数学专业,毕业后开始给领导当秘书、写材料。1979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要充实力量,我爱人给我报名后,我顺利考入了河北省检察院承德分院法纪检察处,开始与检察结缘。

记者:2001年,当得知到民事行政检察厅工作时,您有什么感受?到民事行政检察厅上班第一天的工作情景还记得吗?

王鸿翼:2001年4月28日下午,我接到时任最高检副检察长赵虹从辽宁打来的电话:“党组决定调你到民行厅当厅长,‘五一’过后我送你过去。”这对我来说有些始料未及。我放下电话就直奔北京图书大厦,想寻找专业书籍学习,可涉及民行检察的只有案例选编类书籍。在翻阅这些书籍时,我发现了一个问题——当时的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著述,几乎只限于研究诉权、审判权以及两者之间关系的原理和规律,检察权缺失其中。而且,民诉法赋予检察抗诉权的几条规定,并没有诉讼原理方面的校验,甚至与诉讼规律有相悖之处,只是直接把刑事抗诉的条款搬了过来。试想,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本质不同,诉讼规律和程序价值各异,法律规定却无二致,这显然不合适。

2001年5月8日,我来到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上班,开会时我对所有人说:“下一步怎么干工作我尚未考虑成熟,咱们可以共同探讨。比如,检察院并没有参与案件原审过程,抗的是何种之诉?现行的民事抗诉与刑事抗诉有何异同,民事诉讼中使用抗诉这个词对吗?我们通过办案最终要实现什么样的预期目的和效果?现行法律规定有没有需要完善之处?”我提出,每一位同志都务必要在依照现行法律办好案件的同时,积极稳妥地进行研究探索。

记者:您可以给我们讲讲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发展历程吗?

王鸿翼:这项工作从1986年试点到目前大致可分为4个阶段:一是1982年以来以办理抗诉案件为工作目标的“起步阶段”;二是1992年以来抗诉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的“快速发展阶段”;三是以2001年第一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为起点,以规范抗诉和探索其他监督形式为内容的“巩固与发展阶段”;四是以2010年第二次工作会议为起点,以司法体制改革和民诉法修改为契机的“发展和攻坚阶段”。

其实,民行检察工作的成效在相关法律的变迁中也有所体现: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仅作了授权性规定,1991年增加了4种抗诉情形规定,2007年将抗诉情形具体化为13种法定情形。2012年的修改变化有三个:一是巩固完善了抗诉制度;二是增加了检察建议和对调解程序、民事执行活动、民事审判程序的检察监督;三是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如今,又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

直面问题,有所作为

记者:在您的检察工作生涯中,有哪些事情让您特别有成就感?

王鸿翼:成就谈不上,不过还是有一些知难而进、谋划而成的获得感、愉悦感。最高检为我们提供了做实事的平台。比如,我在政治部提出的关于“抓党建、带队建”“检察政治工作纲要”等内容和观点至今仍被沿用;在机关事务管理局推行管理与服务职能相分离,切实做到程序公开公正;在计财局时,构思和制定《两房建设标准》以及其他行业标准等,对于解决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面临的长期实际困难有切实帮助;在民行厅工作期间,凡是“涉外”活动,我都自己动手写材料、出面主谈,包括与审判机关接洽工作、讨论具体案件,向全国人大有关部门进行汇报等。我在有些地方检察机关的讲话内容,还被最高法审判监督庭整理印发文件,要求各地方法院在开展审判监督工作中予以借鉴。民诉法学会还邀请我出席中韩和东北亚等国际学术活动,并借此机会宣介了我国的民事行政检察制度……这些都让我切实感受到了“有耕耘必有所获”的慰藉。

记者: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时,您在推进检察建议方面曾作出过哪些努力?

王鸿翼:推行检察建议,从初步构想到进行试点、全国推广,最终被认可并写进民事诉讼法,应当说历经曲折坎坷,来之不易。

我在民事行政检察厅工作期间,鉴于检察权“法无明文规定不可行”,在当时的现有法律框架下,为了办好抗诉案件,开始推行“个案再审检察建议”。“个案再审检察建议”自2002年在河北、上海等地推广到全国后,发挥了诉讼周期短、效率高、效果好的作用。最高法审判监督庭还发文予以支持。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这项工作终于被写入法律。回想起设想、铺垫、试点、修正、铺开直至取得共识的过程,苦涩回甘,难以言表。

“从一而终”坚守检察

记者:回顾自己的检察工作生涯,有哪些感触可以分享?

王鸿翼:要说待得最久的部门就是民事行政检察厅,从我49岁一直到60岁。现在看来,这11年是我精力最集中的阶段,也是最具有挑战性的阶段,我确实做到了自我价值的实现,很幸福。

为了这样的价值实现,我当年放弃了一些爱好,全身心投入工作中。现在还能回想起当时大家一起加班到次日凌晨四五点的日子,那时候,我们休息一会儿,第二天继续正常上班。我老伴儿当时有点不理解为什么那么忙,直到退休后同事们去看我,大家聊起了当年的工作,老伴儿才彻底理解了我们的工作状态。

记者:您从事检察工作是如何做到坚守多年、“从一而终”的?

王鸿翼:在从事检察工作的这些年里,中间有若干其他工作机会,我都没走,选择了留下。如果考虑名利等因素,现在也就没有这么多谈资了。在我看来,毕竟人的一生较为短暂,精力有限,只有做事情专注一些,才能有所作为。事实证明,我的选择是对的。

记者:您对现在的青年检察官有哪些寄语或嘱托?

王鸿翼:我想用我日记本里的两句话与大家共勉:“检察官是个神圣的职业”“检察本神圣,为官须不俗”。

[责任编辑: 佟海晴]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