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从一封写给首席大检察官的建议信说起
时间:2018-11-27  作者:郭璐璐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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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封写给首席大检察官的建议信说起

——专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

宋英辉,1957年5月出生于河北。1992年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诉讼法学博士学位。2006年7月受聘于北京师范大学。曾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执行主任,现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少年司法与法治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社会兼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顾问,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等。

恢复高考的第二年,21岁的宋英辉走进大学校园,四十年光阴荏苒,当年高考的亲历者已是刑诉法领域的大家。“我们那个年代,法律人才是比较匮乏的。人们认识到法律能实现公平正义,所以在当时法学是比较热门的学科……”11月16日,初冬的北京已有几分寒意,走进宋英辉教授的办公室,记者立刻被他亲切的笑容感染,随着过去的回忆,专访开始。

一封写给首席大检察官的建议信

记者:您非常关心未检工作,曾多次前往上海、江苏、浙江等地进行调研,在您眼里,未检工作发展情况如何?

宋英辉:未检是少年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最先设立了“少年犯罪案件起诉组”,这标志着新中国第一个未检机构的成立,也是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起点。在此之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是分散在相关的部门进行办理。九十年代前后,一些地方检察院陆续建立未检部门,未检就逐渐开始发展起来。2015年,最高检正式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这标志着我们国家的四级未检机构体系得以建立,未检工作进入向专业化、规范化、专门化方向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

记者:2015年6月,您曾领衔起草了一份给中国首席大检察官的建议信,当时是怎样的情况?

宋英辉: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不同,两者在办理理念、思维方式、工作内容以及适用的法律政策上都存在很大差别。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除了要解决证据、事实、法律问题,更多的是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帮扶工作,对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未成年人权益的维护等。

这意味着做未成年人的工作,要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要有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要落实法律规定的特殊制度和程序,要对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链接专业社会力量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进行心理疏导或干预等。我们的少年司法发展晚、起步晚,在未成年人保护、犯罪预防等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需要有专门的机构、专门的人来思考这些问题。同时,在案件管理、评价体系等方面,也应当与成年人案件办理区别开,这样才能真正把这项工作做好。

在大部制改革中,有检察院就考虑把未检放到刑事检察部门里去。未检独立出来后办案效果很好,这样设计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也符合少年司法规律,如果未检再回到刑事检察部门,就和办理成年人案件没有区别,我感觉这样做是在走回头路。因此,我就起草了给中国首席大检察官的建议信,同时听取了陈光中、卞建林、陈卫东、王敏远等老师的意见,他们愿意一并署名上呈。收到建议信后,最高检非常重视,也认为这个问题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同年12月,最高检成立了未检专门机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专门负责指导全国未检工作,这充分显示出最高检的担当精神和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考量”

记者:随着2012年刑诉法的修改,针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开始实行,该制度在制定时有哪些考虑?

宋英辉:2012年刑诉法修改时,最初是考虑该制度要对成年人适用,但主要是觉得我们没有经验,出于审慎起见适用对象就先从未成年人开始。在设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时,大家也存在一些争议。当时有人提出应适用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但最后考虑到我们经验不足,这个制度还要在实践检验中不断完善,所以就把条件控制得较为严格,确定适用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

从实践的情况看,该制度的效果是非常好的。附条件不起诉在程序上多了些环节,监督考察会增加很多工作量,所以在实施之初适用率不是很高。随着少年司法理念的确立,最高检未检办也对考评考核作出了一些规定,目前这种适用率低的情况已基本改变。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效果看,经过监督考察帮教,绝大部分都能重新上学或找到工作,他们的交友情况和家庭关系也有改善,这个制度在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记者:您长期专注于少年司法领域,在您看来,应该如何看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宋英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源往往是家庭监护缺位、色情暴力等不良因素的影响或是被边缘化。很多国家的研究均表明,对未成年人采取简单处罚或报复式惩罚,只能增加其重新犯罪率,社会为此付出的后续成本会更大。犯罪学、生物学等多学科研究发现,如果简单粗暴地对待未成年人,会影响到其大脑的发育,造成一些不可逆的影响,进而会影响他的人格。

简单的刑法处罚只能增加重犯率,采取专业的方式干预更能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长期受环境因素影响,心理出现了偏差,对他的教育矫正需要时间,而且必须是专业的干预。对于未成年人低龄化违法犯罪的问题,我不太赞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因为这样做可能带来更严重的后果。我认为应该建立违法行为分级干预体系,完善对严重不良行为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严重危害行为的矫治措施,这样类似“未成人持刀追砍同学,不到刑事责任年龄无法立案”的事情就能得以解决。

刑事诉讼法在修改中完善

记者:我们注意到,您曾两次参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分别是1996年和2012年,能不能跟我们讲讲当时的情况?

宋英辉:这两次刑诉法的修改形式不太一样。1996年刑诉法修改时,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委托陈光中教授提出专家建议稿,我当时是作为建议稿专家组的秘书,参与了撰写专家建议稿的全过程。专家组的老师们收集了大量的域外资料,在国内也做了很多调研,虽然中间几易其稿,但总体来说还比较顺利。

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法院统一定罪,通常我们说这是吸收了无罪推定的精神,确定了法院统一定罪的原则。在强制措施制度方面更加完善,通过这套法律废除了收容审查,而对于那些有必要采取措施的情况,就被纳入到了拘留里面。这次修改设立了简易程序,更加关注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更加强调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和辩护方的参与权,在辩护制度方面进行了完善,总体来说修改幅度比较大。

记者:2012年刑诉法修改时,又是怎样的情况?两次修改的最大区别是什么?

宋英辉:2012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负责刑诉法修改工作,他们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稿,进行了具体的条文设计,没有再委托专家牵头提建议稿。稿子形成后,就召集相关专家听意见。从内容上看,2012年的修改更立足中国国情,主要是根据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修改。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后,刑诉法也贯彻宪法的精神,在这次修改时强调尊重保障人权,规定了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认其罪的原则。

这次修改也有很多重大的变化,比如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加强了对辩护权的保障、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在程序设计上丰富了审判程序的体系、在质证方面进行了一些重要的完善以及强化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措施等等。1996年的修改很多是借鉴域外的做法,而2012年的修改则更多是强调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也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作出回应。通过这两次大的修改后,应该说刑诉法更加完善了。

记者: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周年,请您谈谈对这些年中国法治进程的印象及检察机关的作用。

宋英辉:经过40年的发展,我们的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在人权保障方面,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是新中国法治很大的进步。目前,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大大提升,依法治国、依法理政的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法律的实施方面,检察机关要用好法律赋予的职权,找好新的增长点,比如公益诉讼。在人权保障方面,检察机关有很重要的作用,在打击侵害公民权利的犯罪,保护弱势群体、被害人权利方面,要发挥积极作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要适应新的形势,要做好与监察机关的工作衔接,继续推进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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