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自首
时间:2018-09-16  作者:卢金增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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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9月15日电(记者卢金增)山东省检察院与山东省高级法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今天联合发布《关于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旨在进一步巩固、扩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成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鼓舞人民群众斗志,分化瓦解犯罪分子。

《通告》指出,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投案自首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黑恶势力犯罪等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决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通告》还指出,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对其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通告》强调,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信息安全。

[责任编辑: 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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