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开展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综述
时间:2020-06-05  作者:徐日丹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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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案必审!助民营企业走出困境

——检察机关开展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综述

“16条生产线陆续恢复生产,产品销售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状况。”日前,河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片忙碌的生产景象。谁曾想到,在数月之前,这家企业负责人罗某因打伤他人被羁押,企业运营几近瘫痪。改变罗某企业“命运”的正是检察机关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了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活动期间,各级检察院积极作为,依法审慎、规范开展审查工作,共对包括罗某在内的2519名民营企业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最大程度地保障了企业正常经济活动,让企业家感受到了司法温度。

有力部署:强化督办,增强监督实效

“对于涉民营企业家的羁押案件,要坚持每案必审,坚决纠正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决,以更为良好的司法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家依法经营、放手发展。”2019年7月,最高检党组对专项活动开展作出明确指示。

记者采访了解到,按照最高检部署,各地检察院普遍成立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将开展专项活动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及时下发相关通知和工作提示,对专项活动范围、步骤、措施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等作出明确规范,特别强调各级检察院要坚持疑罪从无,严把批捕关、起诉关;依法审慎、规范开展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做到每案必审,最大程度减少对民营企业家的不必要羁押,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是专项活动取得实效的重要抓手。专项活动开展期间,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分别派出4个工作组对民营企业较多或者专项活动进展缓慢的8个地区进行专项督查,并就重大疑难案件的定性、法律适用等突出问题给予了办案指导。江苏省检察院执检、控申、案管和经济犯罪检察等部门联合组成4个督查组,对该省13个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实行了全覆盖督查,进一步推动了当地专项活动的深入开展。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要求各基层院对立案审查的涉民营企业家羁押案件,于3个工作日内报市检察院备案,同时,基层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如遇到难题,可及时商请市检察院帮助协调解决,这些举措有力地提升了相关案件的办理质效。

排查摸底:信息化助力“每案必查”

对案件线索进行排查摸底是开展专项活动的首要环节。

据了解,各地检察机关执检部门对内加强同案管、捕诉等部门的信息通报和线索移送工作,对外加强同公安机关、法院、看守所、工商联、律师的沟通联系,多维度畅通信息获取和案件线索流转渠道。

“部分地区还借助信息化手段开展核查摸底工作,为‘每案必查’奠定了坚实基础。”记者从最高检第五检察厅了解到,福建省检察院依托自主研发的福建省检察机关派驻看守所检察办公系统对涉民营企业家羁押案件进行精准筛查;江苏省检察院升级刑事执行检察智能辅助平台,实现了涉民营企业家羁押案件的时时推送提醒。

记者采访获悉,在强化排查摸底的同时,各地检察机关通过加强主动调查核实工作,进一步加快了涉民营企业家羁押案件的办理进程。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等地检察机关主动协调办案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督促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赔退赃、补缴税款、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挽回损失等措施,实现了涉民营企业家羁押案件“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江苏省阜宁县检察院在办理张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时,鉴于张某系初犯、偶犯,办案检察官多次对其进行释法说理,促使张某最终支付了17名工人共计39万余元的工资,并取得了相关工人的谅解。据此,阜宁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函》,张某被依法取保候审。

公开审查:将审查工作置于阳光下运行

公开审查是让公平正义“看得见”的重要途径,是加强监督、规范司法和文明司法的重要措施和体现。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开展专项活动过程中,河北、内蒙古、上海、福建、江西、河南等地检察机关积极运用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模式,对有影响、较典型的涉民营企业家羁押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将审查工作置于阳光下运行,受到社会各界一致好评。

一起典型案例直观体现了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所带来的积极效果——

“临近年关,周某公司尚有500余万元应收账款因其被羁押无法收回,公司资金短缺,员工工资也无法支付……”2019年年底,浙江省临海市检察院收到一封律师来信。信中,律师陈述了周某企业面临的困境,向检察院提出对周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

据了解,周某是某文化传播公司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2019年9月,周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批准逮捕。鉴于案件的办理给企业经营带来实际困难,临海市检察院决定对周某等涉案嫌疑人是否有羁押必要开展一次公开审查。经过与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评议,检察机关认为,周某作为实体经济负责人,系初犯,认罪认罚且已退回大部分违法所得,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遂建议公安机关对周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这一建议得到公安机关的采纳。

“检察机关举行公开审查,主动接受监督,对于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很重要的意义。司法办案要注重对民营企业的保护,给民营企业一次机会。企业主也要吸取教训,要学法守法、向社会传递正能量。”在参加公开审查时,台州市人民监督员林利法表示。

羁押必要性案件审查后依法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是一项严肃的法律监督工作,必须确保其准确性。记者采访了解到,为提高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被采纳率,各地检察机关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从落实有关刑事司法政策、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提高检察建议说理性等方面推进此项工作。如浙江省检察机关执检部门和刑检部门及时通报羁押必要性审查和认罪认罚进展情况,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检察院对于立案审查案件,要求承办人在全面审查案件的基础上,及时将案件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集体对案件进行量化评估,如确定属于可变更强制措施情形的,第一时间建议办案部门尽快变更强制措施。

(本报全媒体记者徐日丹)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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