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民事检察精准监督不是选择性监督
时间:2020-05-11  作者:于潇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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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北京5月11日电(记者于潇)民事检察监督,不搞粗放式办案,要以精准监督为理念推动工作。实践中,面对需求“旺盛”的民事检察监督申请,“精准监督”作何种理解?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对此进行了解读。

一段时间以来,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着质效不高、权威不足等短板。在这种背景下,为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更高期待,最高检党组明确提出,民事检察要树立精准监督的理念,在精准监督上下功夫。在冯小光看来,这一变革式的理念,给民事检察监督的标准、方式以及程序,带来了重塑。

冯小光介绍,在民事检察监督的标准上,精准监督要求做到法定性标准与必要性标准的相结合。

法定性标准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来审查民事裁判结果和民事审判活动的违法性;而必要性标准,则是指检察机关应当结合监督的社会效果、裁判作出时的司法政策和社会背景等因素对监督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在对相关因素综合考量后再作出是否予以监督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解释这种“必要性”,冯小光介绍了几种“不宜进行监督”的情形:对于终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一定错误,但实体判决结果正确或者相对公正的,一般不宜进行监督;对于终审判决存在程序瑕疵,但未影响实体判决结果的,一般也不宜进行监督。

也就是说,民事检察办案的着眼点不应局限于个案公正,而应立足于整体的法律价值,切忌机械监督、就案办案。冯小光提示,要适当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有一定的合理依据,但在比例分配方面稍有不当的案件,一般不宜进行监督。

冯小光特别指出,精准监督不是选择性监督。强调办理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旨在扩大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力,有效树立监督权威,并非选择性监督。只要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监督条件,均应予以监督,这是民事检察监督的原则和底线。

冯小光介绍,在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上,精准监督要求完善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多元化的监督格局。

面对多元化的监督方式,在具体的司法办案中,检察官该如何适用?冯小光介绍,对于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一般要选择提请抗诉的监督方式;对不具有典型性但依法应予监督的案件,一般选择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无需改变裁判结果的瑕疵类案件,一般选择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

冯小光介绍,在民事检察监督的程序上,精准监督也要求对相关程序进行优化设计。

记者了解,目前,为了引导各级民事检察部门树立精准监督和借助外脑的办案理念,提高办案的精准度和监督的权威性,最高检民事检察部门已下发通知,要求各省级检察机关对提请最高检抗诉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必须经过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论证。

对此,冯小光表示,该通知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省级院提请抗诉案件的办理程序,最大限度发挥民事诉讼监督的效能,实现精准监督所要求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规范上下级民事检察工作流程的同时,记者注意到,第六检察厅还先后出台了《关于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暂行工作办法》《关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简化办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对所办理的省级院提请抗诉案件、最高法诉讼结果监督案件、复查案件等案具体程序进行了规范,这也为各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办案提供了借鉴。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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