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案件追踪|辽宁检察机关抗诉一起特大贩卖毒品案 四名被告人被加刑
时间:2019-05-11  作者:刘键 卢金友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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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键 通讯员卢金友)日前,经辽宁省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辽宁省高级法院对一起由公安部督办的特大贩卖毒品案4名被告人作出改判。

2013年初王某染上毒瘾,后经人介绍,开始从广东的吴某手中购买冰毒。王某不但自己吸毒,还常把买来的冰毒转卖给金某。金某通过戴某、邢某等人,将毒品销往辽阳、沈阳等地。警方在办理一起毒品案件时,将他们抓获归案。

到案后,戴某、邢某承认了贩毒事实。该案移送至辽宁省辽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提审两人时发现,他们只承认公安机关认定的贩毒数量0.3克、1克,对其他犯罪事实闪烁其词。

检察官改变策略,对金某进行深入讯问。经过检察官耐心的释法说理,金某供述了戴某、邢某于2016年6月至7月期间向潘某(检察机关已追诉,另案处理)贩卖冰毒60克的事实。此后,邢某承认了与戴某向潘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同时,检察官通过查阅随案移送的手机,发现王某发给其女友黄某的短信中有大量要求黄某协助邮寄毒品的信息。检察机关依法对黄某进行追诉。黄某到案后,承认了受王某指使、协助贩卖大量毒品的犯罪事实。2017年9月,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2018年7月,辽阳市中级法院对王某等人贩毒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吴某、金某、戴某、邢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八年不等,各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辽阳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遂向辽宁省检察院提请抗诉。辽宁省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吴某的量刑适当、定罪准确;但被告人王某、金某贩毒数量大、毒品纯度高、毒品种类多,已达到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金某虽具备重大立功和坦白情节,但其属于毒品再犯,同时也构成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戴某、邢某贩卖毒品60克,而原审法院只认定了部分犯罪事实,导致二人量刑畸轻。

2019年3月,辽宁省检察院依法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辽宁省高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同时专门召开审委会,研究案件事实证据,听取检察机关意见,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最后,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王某、金某、戴某、邢某的量刑部分,将王某由无期徒刑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将金某由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改判为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将戴某由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7万元,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将邢某由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万元,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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