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丽70年·我和我的祖国|我的检察之路
时间:2019-04-18  作者:曹向荣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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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曹向荣(左二)与同事出庭履职

1994年,我来到河北省石家庄市郊区(后更名为“裕华区”)检察院,走上了检察之路。

刚穿上检察制服,不清楚领子上的检察标志的象征意义,同事告诉我:“你看,圆圈是国徽,两把穿过国徽的剑代表检察机关两项重要职能:审判监督和侦查监督,俗称检察机关两把剑……”一琢磨,这句话还挺准确、挺形象。

作为检察战线的一名新兵,在“老检察”充满深情的回忆中,了解了检察机关的历史:有文革期间被砸烂的不堪回首,有恢复重建的百废待兴,更有十几年快速发展的勃勃生机。听“老检察”讲,上世纪80年代,因为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职能不了解,竟然发生了准备登记结婚的一对男女青年跑到检察院进行婚检的笑话。

领导考虑我是法律院校的本科生,把我安排在刑检科工作。当时刑检科的主要任务是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等,讯问被告人是其中一项重要工作。记得我第一次去看守所提讯,讯问对象刚满18周岁,公安机关认定他伙同他人盗窃,他负责在外望风。盗窃得手后,同伙跑了,他被当场抓获。我心想,一个初次偷东西的小毛贼还能不乖乖就范?于是整整检服,信心满满地走进讯问室里。

只见嫌疑人坐在我对面。我满脸严肃地问:“有没有盗窃行为?”他表现得很委屈,称自己被骗了,同伙说带他去朋友家玩,没说偷东西。一时间,我无法分辨他的辩解是真是假,不得不带着疑惑结束了讯问。

回到单位,向师父汇报了情况。第二天,师父帮我分析这个案件,“从已有证据看,这个被告人在公安人员抓他时,撒腿就跑,如果不是内心有鬼,为什么要跑?从现场勘验笔录看,他的同伙是从窗户钻进去的,哪有以这种特殊的方式拜访朋友的?可见他在说谎。刑事诉讼法有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这个案件凭其他的证据也能定。我们办案子,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这个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盗窃罪。

后来,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检察院的刑检科分设为批捕科和起诉科,为更准确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又先后更名为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自此,我成为一名公诉人,一干就干到了今天。其间,经历了许多共和国法治进程中的大事,最重要的当属1996年刑事诉讼法实施。“新法”实施后,我们的司法办案理念也逐渐发生变化,更加严格依照法律办案,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疑罪从无的理念贯穿在办案全过程。

我曾办理过一起盗窃案,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小杰(化名)作案时刚满18周岁。侦查案卷中证明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有本人供述、户籍证明。在对小杰进行讯问时,我发现他稚气未脱,便问他出生年月日,其回答与侦查卷中的供述一致。我追问一句,是阴历还是阳历?他答是阴历。如果户籍证明中的生日为阴历的话,那么他作案时很可能不满18周岁。为确定其实际年龄,我又找到小杰母亲,并会同侦查人员到其居住地调查。通过调取小杰的入学记录、询问接生人员等,结果证明他作案时确实不满18周岁。依据新的证据,我们建议法院在量刑时,对小杰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最后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小杰被宣告适用缓刑。法律的公正通过我的努力得到体现,我真正感受到“公诉人”这三个字的含义和分量。

走过风雨泥泞,走过激流险滩,走过飞扬的青春,我有幸亲眼目睹了检察机关的发展壮大,亲身体会了检察工作的魅力,也有幸与共和国的检察事业一同成长。

(作者系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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