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肥西县检察院检察长童祖权:推动基层改革全面落实落细
时间:2019-02-21  作者: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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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童祖权

2018年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人民检察院结合自身实践,围绕加强办案监督、严格落实领导办案、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等改革热点难点问题,大胆探索积极总结,制定了“关于全面加强办案内部监督的规定”和“关于入额院领导直接办理案件的实施办法”“检察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推动改革全面落实落细,打造基层改革的实践样本。

全面构建新型办案监管机制

第一,构建九大监督主体与作用体系。坚持发挥检察长对司法办案的统一领导监督作用、副检察长对司法办案的分管领导监督作用、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日常管理监督作用、案件管理部门的全程动态监督作用、政工部门的档案备查监督作用、纪检监察部门的纪检监察监督作用、各内设部门的相互制约监督作用、检察官的自觉接受监督作用、检察辅助人员的同步辅助监督作用。

第二,明确应当重点监督的九类案件。侦查主体、被害人等持有异议的不逮捕、不起诉案件;被逮捕后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撤回起诉的案件;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案件、改变犯罪性质案件、改变罪名后明显影响量刑的案件;应予提请抗诉而没有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院决定不予抗诉的案件;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决定给予国家赔偿的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未启动再审程序的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完成诉前程序后未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可能发生冤假错的案件;严重违反办案程序和违背职业操守的案件;引起社会重大不良舆情的案件。

第三,明确应当重点监督的九类行为。侵犯举报人申诉人合法权益,或者泄露、隐匿、毁弃、伪造举报申诉等相关材料的;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相关诉讼权利的;隐匿、毁弃、伪造证据,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等,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未依法保障律师行使知情权等执业权利的;违反办案纪律干预、过问办案,以及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泄露办案秘密的;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或接受其财物、宴请等活动的;通过办案谋取个人利益的;未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明确监管主体的七大监督方式和途径。听取案件汇报,向案件承办人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列席检察官联席会议,旁听案件庭审;审查、调阅案件材料或已结案档案;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检务督查;察看办案现场,调阅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受理举报、申诉,听取有关部门或律师等意见,向发案单位等了解情况;要求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

严格落实院领导办案制度

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院领导直接办案的实施办法,通过明确办案内涵、办案数量、办案范围、办案形式、办案职责、办案通报、办案监督等七项要求,确保院领导办案制度严格落实,促进检察工作提质增效。

一是解决了一类问题。如分管公诉副检察长在审查一起危险驾驶案证据材料时,发现公安机关送检的血液样本存在证据瑕疵,为规范此类案件的办理,防止此类案件“带病”起诉,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联系,并召开联席会议,就此类案件证据标准和证据要求进行研讨,特别是就此类案件血液送检程序进行规范,促进了该类案件的规范办理。

二是锻炼了检察队伍。分管民行副检察长在办理一起非法采矿破坏环境的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3次带领干警深入案发地点查看环境被破坏现场,2次组织干警到地方环保部门和国土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并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通过强调亲历性,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也向干警传授办案技能,通过带头办案锻炼了队伍。

三是强化了监督质效。为扩大院领导办案的示范作用,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建立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沟通协调机制。

积极探索检察人员绩效考核机制

绩效考核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点,也是难点。肥西县人民检察院致力于破解考核难题,努力探索一条适合基层院绩效考核的路子,以奖勤罚懒,引导检察人员争先创优。

2017年县检察院根据中央要求和上级院部署,制发《绩效考核与奖金分配办法(试行)》,同时要求各部门制定具体加减分的实施细则,绩效考核实行了“1+N”的模式,基本实现了考核的初衷,但是我们也发现了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三类人员工作差异大,难以实现“一锅煮”,不同部门之间考核标准不统一等等。为此,2018年县检察院对绩效考核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制定了《检察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一是坚持以人员分类为基础。列入专项编制并进行公务员登记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全部纳入绩效考核对象。坚持一个文件统筹,坚守共同的考核程序,一体考核,同时考虑三类人员工作内容与性质存在较大差异,分类按照比例确定优秀等指标与档次。

二是坚持以简便高效为前提。规则只有简便易行,在实践中才更具有可操作性。绩效考核以量化的方式进行,包括工作实绩和民主测评两项。在加大人员动态管理、解决工作忙闲不均的基础上,不再一味地纠结于案件数量的多少和疑难复杂案件的工作量如何折算。压缩民主测评环节与分数,由院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干警综合表现情况进行实名打分。

三是坚持以争先创优为导向。绩效考核坚持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不与检察官等级、行政职级挂钩,坚持突出工作实绩和贡献,凡是为县院争创品牌和荣誉的,无论是单位获得荣誉还是个人获得相关表彰,都予以加分,引导干警“见红旗就扛、见第一就争”,为实干者鼓劲,为奋斗者擂鼓。

四是坚持以考核衔接为协同。将县检察院对干警的考核与上级院对县院的考核衔接起来,把上级院考核的压力直接传导给每位干警。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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