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可作刑事诉讼证据
时间:2019-02-20  作者:高旭红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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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北京2月20日电(记者高旭红)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2018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在北京联合召开的座谈会上,针对实践中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报告的证据资格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认为,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予以采用的,其实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责任编辑: 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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