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法治中国说·大检察官说》第三集:守护成长
时间:2019-01-10  作者: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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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与希望,为了守护他们的成长,人民检察院设置了哪些特殊的程序和机制?

陈国庆:要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

席小华:应该倡导的是教育、感化和挽救。

解说:为什么要把未成年人案件与一般案件区别对待?这种差异的根源究竟在哪里?

姚建龙:孩子与成年人之间不仅仅是量的差别,而是有质的差异。

陈国庆:他们的认知能力、感知能力、控制能力,还有自我保护能力都相对薄弱。

宋英辉:简单地适用刑法处罚只能会增加他重新犯罪率。

解说:办案经验分享,争议问题讨论,看未检工作如何把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司法理念落到实处?《法治中国说·大检察官说》——守护成长,即将播出。

阿果:说中国法治故事,谈司法改革进展。观众朋友,您现在收看的是由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打造的《法治中国说·大检察官说》,我是主持人阿果。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的人生有着无限的可能性。在这个特殊的成长发育阶段,他们非常容易遭受各种危险和伤害,甚至稍有不慎就会误入歧途。因此,关爱未成年人成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刻不容缓的大事。我们该怎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检察机关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今天我们的大检察官就将和我们谈一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接下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我们的四位嘉宾。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席小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保护项目官员苏文颖,另外还有现场的15家媒体和来自基层的检察官和观众朋友,欢迎你们。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您在收看我们节目的时候,可以同时扫描右下角的二维码,发表您的意见和观点,我们期待。好,接下来就请出我们今天的主角,请看大屏幕。

陈国庆:每次听到一个未成年人涉嫌犯罪、违法犯罪,我们都很痛心。每次听到未成年人受到犯罪的侵害,都特别地揪心。未成年人的利益是至高无上的,因为未成年人他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三十多年来,我们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从无到有,逐渐地发展。有一句话就是儿童利益最大化。通过我们的司法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我觉得这是我们最大的使命。

解说:他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陈国庆。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有请大检察官。

陈国庆:观众朋友们,大家好,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关系到我们事业的兴旺发达。许多事情、许多案件,一涉及到未成年人,就会牵动亿万百姓的心。近年来,有些幼儿园的虐童案件、校园的欺凌案件,还有伤害无辜学生的案件一经披露,立刻都会引起大家的关注。因此,加强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至关重要。在社会各界的努力下,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最近,我们经过统计,未成年人的犯罪比五年前降低了30%。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社会矛盾的变化,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新的问题。一个是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目前呈上升的趋势。2017年,检察机关共起诉了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63000多人,这些犯罪行为,都严重地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目前打击的重点。第二个方面,就是未成年人犯罪,虽然有所回落,但是仍存在有相当的数量,一个是未成年人(犯罪)现在有低龄化、低文化(趋势),特别是流动人口,流浪的一些儿童犯罪率比较高,而且呈现了一些组织化、成人化和暴力化的倾向。针对目前这些情况,如何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这是摆在我们司法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的课题。

针对目前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我们必须要从未成年人的这个特点出发,认真地研究相关的对策。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他们的认知能力、感知能力、控制能力,还有自我保护能力都相对薄弱。正是基于未成年人的这种特点,他(这个)特殊的对象,所以我们要采取这个不同的特殊的理念、特殊的制度和程序,来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所谓特殊的理念,就是要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很多国家的儿童法案里面都规定,当我们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宜的时候,儿童的利益是至高无上的,未成年人的利益是至高无上的,这一点是我们一个根本的准则。所以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时候,要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作为我们首要的价值目标。根据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理念,我们的国家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法律,创设了一整套的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我们检察机关也探索形成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一整套规范体系。包括社会调查、严格限制使用逮捕措施、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审理,以及犯罪记录封存的制度。检察机关在长期的工作当中,也探索出了一套完整的保护未成年人的程序和机制。

在这个特殊理念、特殊的制度和特殊的程序规范下,我们现在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个是要严厉地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全力地保护和救助被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坚决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前一段时间陕西就发生了一个案件,就是一个继母对7岁的孩子长期进行虐待和施以暴力,经常把这个孩子打得遍体鳞伤。最后造成这个孩子颅脑重度损伤,成了植物人,引起了社会的公愤,检察机关依法对这个继母进行了起诉,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同时我们在诉讼活动当中,也要加强诉讼监督,对于侦查、审判当中的违法问题,也充分行使检察机关的职能,强化监督,保证司法的公正。前两年就发生过一个案子,有一个教师秦某,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奸猥亵了六、七个十岁左右的幼女,给这些幼女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侵害。一审法院予以了重判,但是二审法院,基于各种原因,证据啊还有各方面的因素,包括被告人不认罪,结果对这个被告人从轻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这个案件,省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以后,认为这个案件事实是很清楚的,证据是很充分的,在适用法律上二审确实存在错误,量刑也畸轻,最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门讨论这个案件。我们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张军同志,亲自出席了审判委员会,在审判委员会上,对这个案件的性质、认定、适用法律,还有量刑的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最后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改判秦某无期徒刑,使犯罪得到了依法的严惩。

在办理未成年人被害的案件当中,检察机关坚持文明理性的这个态度,在办案当中,始终关注、关切和关心被害的未成年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推广了未成年人被害人一站式询问的制度,就是说要在特定的办案场所,由我们专门的办案人员,他们都非常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未成年人被害人容易接受的方式,来进行询问。通过一次询问,完成取证和询问的工作,避免多次询问、不当询问给未成年人被害人造成二次的伤害。

第二个方面我们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教育和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实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检察机关把这个方针和政策作为我们办案的指导。当然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也比较复杂,也可以分为比较严重的犯罪,包括严重的暴力犯罪和轻微的犯罪。在司法实践当中,对这种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的暴力犯罪,我们也是实行宽而不纵的原则,应当依法处理的,也要坚决依法处理。我们上海的一个检察院,在办案当中发现一个女生被多名同学虐待、欺凌长达两个小时,还把这个过程制作视频上传到网上,给这个女生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了这个立案监督的建议,最后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侦查,移送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后,法院依法作了判决。通过这些案件也可以说明,对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对于这种严重的、暴力的犯罪,也不是要一味地从轻,而是要依法进行处理。

当然对于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是大多数轻微的案件来说,我们还是要依法的以教育为主,要以惩罚为辅。一个就是我们在实践当中,要严格地限制使用逮捕措施。现在的这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我们现在有33.59%的案件作了不批捕的决定,就是说有三分之一的案件没有适用羁押措施,这个有利于更好地挽救和教育。另外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当中,依法地适用不起诉,包括这个附条件不起诉的这个制度。2017年,全国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案件,适用不起诉的比例已经达到了17.89%,也就是近五分之一的案件适用了不起诉,这个就给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提供了很大的空间。所谓附条件的不起诉,就是说对那些犯罪比较轻微,被告人他又认罪悔罪,检察机关给他一定的考验期,在这个考验期内进行帮教,如果他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就可以作不起诉处理,依法地从宽,使他尽早地回归社会。

第三个方面,我们就是要综合运用各项检察职能,全力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过程当中,已经实行了捕、诉、监、防的一体化的措施,现在我们还在探索就是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司法救助一体的综合保护规范和体系,使这个检察机关各项职能统一于未检部门,由未检部门统一行使。这样才能全方位地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同时,检察机关也特别注意发挥法治宣传教育的作用。前两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联系教育部,制定了法治进校园的三年宣讲活动,我们各级检察机关的未检检察官走进校园,走进有关的单位,在各个方面大力地开展法治的宣讲。我们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张军同志,也专门受聘担任北京二中的法治副校长,还给他们讲了法治的第一课,现在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有关的厅长,还有我们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未检的检察官,很多都担任了很多学校的法治的副校长,经常走进校园,开展法治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下一步我们要进一步完善我们的工作,适应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新期待和新要求,不断地完善我们的法律制度,充分地履行检察职能,让每一名儿童都在法治的蓝天下茁壮成长,谢谢大家。

解说: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力度日益加强,然而未检工作也面临新问题、新挑战。

陈国庆:存在发现难和查处难的问题。

姚建龙:除了你应该懂法律知识之外,还要懂心理学的知识、犯罪学的知识、教育学的知识。

解说:为了破解未成年人案件处理的难点,各级检察机关进行了哪些尝试?专家与大检察官对此有何看法?

杨成武:建立信息员队伍。

吴燕:检察社会服务体系。

章蕾:强制报告制度。

宋英辉:应该说效果还是非常不错的。

陈国庆:非常好的探索,值得推广。

解说:《法治中国说·大检察官说》——守护成长,正在播出。

阿果:陈检,刚才在你的(演讲)当中,我们听到您举了一些关于侵害未成年人的一些案件,举了一些例子,我们也发现了,最近几年社会上陆陆续续出现了一些侵害未成年人的很严重的恶性案件,比如说红黄蓝(虐童案件),比如说携程幼儿园(案件)等等。当我们在为这些被侵害的未成年人感觉到揪心和痛心的时候,我们发现(这些案件)他们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具有什么呢,隐蔽性和持续性,有些侵害甚至长达几年才暴露出来。所以我首先想问您,您觉得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陈国庆:这个就是我们经常说的,这个未成年人案件,有些发现难、查处难。因为有些未成年人案件,场所比较隐蔽,另外未成年人他这个发育尚未成熟,他的认知能力、感知能力,包括他的表达能力都不太成熟。所以就是说,对有些行为的认识,比如说它是不是犯罪、是不是种侵害,他这个年龄太幼小,他也认识不清楚。所以这就造成了这个未成年人有些犯罪案件,就存在这个发现难和查处难的问题。

阿果:那对于这个问题,应该怎么解决?我们想听听场上嘉宾,您的观点和看法。

宋英辉:解决这个问题,主要是从几个方面入手,一个就是要破解发现难,家长或者其他的照管人应当有这样的一个意识,就是密切关注自己的孩子,他有没有异常的情况,另外多和孩子交流,询问他在外面的一些活动情况,如果说发现了自己的孩子受到了侵害,应当及时报案。那么第二个方面要解决的就是怎么样去搜集证据。这类案件,除了要及时地搜集证据之外,还有一个难题就是对年幼的被害人、证人,因为他们认知能力差,跟成年人不一样,所以说你去询问、去取证的时候它有一些特殊性。比方说一个小孩,不能完整地表达他受侵害的情况,所以这就要求我们的办案人员,要接受专门的这种培训,专业性很强。或者是借助专业的儿童心理人员,去协助或者是指导询问,这样可以及时地对证据进行搜集保全。

姚建龙:很多国家为了破解这种发现报告难,都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这样一个受违法分子侵害的强制报告制度。在我们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一切机构、组织跟个人的共同责任。但是在这种共同责任的原则之下,我们国家并没有明确地建立受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的相应的强制报告制度,我觉得这个是我们需要去改进的地方。

席小华: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查处难的问题,我觉得在研究和培训方面还是有一些工作可以做。比如说我看到美国有一个叫儿童健康与人类发展中心,它就研发了一套《被侵害儿童侦讯手册》,那个手册有三十多页。比如说我们的司法人员在遇到(未成年人)被侵害的案件的时候,你怎么开场白,你怎么了解孩子认知的特点,怎么询问到真实的信息,他应该有一个严格的指标框架的一个指引,然后我们的检察官、公安干警如果经历了这样的一个培训的话,这个对于侦破这类案件是很有帮助的。

阿果:那么在这方面其实还有很多值得探讨、值得摸索的。接下来我们就请来自基层的检察官讲讲在办案中是怎么解决这个问题的?

杨成武:我们是通过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的武城未检平台,建立信息员队伍,完善奖励机制等方式发动群众。群众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手机APP登陆网站,以及拨打热线电话等多种途径反映问题。问题通过平台自动地流转到相应的职能部门进行处理,检察机关对问题处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平台运行三年以来,我们通过平台反映问题线索的梳理,办理了涉未案件三十余件,解决了涉未问题一千多个。

章蕾:其实刚才姚教授在发言的过程当中已经提到了一个概念,那就是强制报告制度。我今天想要介绍的也是我们萧山检察院今年(2018年)在办理一起性侵案件的过程当中,对这个强制报告制度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和探索。

所谓的强制报告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当中发现,我们的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类似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拐卖,包括暴力伤害等等一系列非正常的伤害或者死亡的案件时,应当及时地向我们公安机关报案,并且同时向检察机关和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强制报告在我们杭州萧山推出运行以来,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收到了11起侵害或者疑似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线索,经过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和引导公安机关侦查,目前已经成功地立案了三起,并且向相关的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两份,这也充分说明了这个强制报告制度,它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这一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

阿果:刚才我们一直在谈未成年人的保护,其实我们说这个保护,也包括那些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他们也需要挽救、需要帮扶。而且我们在保护的时候,刚才陈检在演讲当中也提到了,要充分地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所以接下来我想问几位嘉宾,您觉得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具体究竟体现在哪些方面?

姚建龙:我们曾经一度认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没有本质的差别,孩子只是一个缩小的成年人。但是近一两百年以来,我们看待孩子的观念,发生了非常重大的变化,我们认识到孩子与成年人之间不仅仅是量的差别,而是有质的差异。孩子是独立的个体,他不是一个缩小的成年人,从生理发育的角度来说,他的发育过程没有完成,他具有很强的可塑性,从心理上来说,他的社会化也没有完成。

宋英辉: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最大的区别就是他身心不成熟,表现(在)几个方面。一个就是他的大脑在发育期,所以他的情绪控制和行为控制能力是不足的。因为我们知道他违法犯罪主要是因为情绪控制和行为控制出现了问题。再有一个特点,就是因为未成年人他是在学习知识和积累社会经验的一个阶段,这个时候因为他的生活阅历不足,他的判断是非能力比较弱。另外就是未成年人的心理不成熟也表现在他思维方式单一,容易走极端,特别敏感,所以说特别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我们有一个图片可以展示给大家。这是两个未成年人的颅脑的一个扫描的影像,我们可以看到左侧的图片,它的白色的部分密度比较高,黑色的区域比较少。右侧的图片,它的白色部分明显密度偏低,而且黑色的部分比较多。说明什么呢?就是这是两个生活在不同环境下的未成年人,左侧的未成年人他是有比较良好的教育,比较良好的监护条件,当他出现问题的时候,父母或者是其他的人可以和他进行沟通交流,通过商讨不同的办法去解决他的问题。右侧的未成年人他所处的环境,有各种不良的外界的刺激,比方说当他出现问题的时候,针对他的只是处罚,或者是暴力的一些行为,这些都说明外界的不良刺激,对未成年人的大脑发育,会带来不可逆的一些影响。所以当未成年人出现犯罪的这个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强调专业的干预,这是脑神经科学他们研究的一个结论。

阿果:那刚才我们也通过几位专家听到了未成年人这样一个特殊的不同的方面,接下来想问一下陈检,这可能对我们未成年人的检察工作会带来很多挑战?

陈国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包括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在办理当中我们是感到,一个是特殊保护这个理念,还没有特别广泛地被认同。第二,就是有些刑事诉讼法,包括法律规定一些制度,像专人办理、分管分压,在有些地方也没有很好地落实。所以我们就要针对这些问题,可以说也是挑战吧,要进一步落实法律的规定,你比如说未成年人案件必须要落实专人办理,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侦查,到检察机关起诉到审判,都是要由专门的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司法人员办理。

姚建龙:就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业团队而言,一般来说我们有三个方面的要求,一个是品行的要求,也就是说和未成年人打交道的成年人,你本身的品行是要求非常高的。第二个是你知识背景的差异,除了你应该懂法律知识之外,还要懂心理学的知识、犯罪学的知识、教育学的知识等等,这方面知识要求实际上是非常宽、非常广。当然还有一个生活阅历、办案经验上的一个要求。如果你缺乏生活阅历和办案的经验,那么你很难去把未成年人案件办好,所以我们一般说的所谓的专业化,那么从团队而言是指三个方面。

席小华:刚才姚教授对未检工作专业化做出特别好的一个总结,但是除了我们检察机关实现无论从立法上、机构上、机制上的专业化以外,我觉得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核心,就是我们应该还有一些专业的团队支持未检工作,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那么我们都知道,做人的教育工作是非常难的,我们的检察官大多是学法律出身,我们不可能期待我们的检察官全部有法学知识,又有社会学、心理学这样的一些知识背景,那么在我们专业分工如此精细的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我们有很多的专业是可以支持未检工作的。比如说社会工作,比如说心理学是可以提供很好的支持,比如说我就强调很好的一个,因为高检院和团中央,也签立了关于未检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那个框架里面我理解,它应该是建立一支由社会工作专业为核心的这样一个社会支持体系,应该有这样一个整体的构架。

阿果:刚才听了各位专家的分享,我理解其实可能有两点非常重要。一个就是专业性,还有一个是要学会合作。我们的未检(部门),我们的办案人员要学会和社会相应的机构,大家来联手合作,这样形成一个全方位的体系,来帮助未成年人。我们今天还请到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的吴燕处长,您好吴处,跟我们谈谈你们在办案过程当中,怎么和那些专业机构进行合作的?

吴燕:我非常赞同我们刚才席教授的这样一个说法,未检工作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可以说我们上海现在构建的这个检察社会服务体系,就是我们社会支持体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缩影或者一个体现。这个服务中心通俗一点说有点像中介,或者说像中介机构。怎么说呢?就是我们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当中,我们会把我们的这些司法保护的这样一些需求来提交给这些服务中心,那么由中心再把我们的需求转介给相关的专业的社工组织。

阿果:你们觉得预期的效果如你们所愿吗?

吴燕:我们以往的检察官,他的工作模式是这样,要多方地去联系,寻找资源。由一个办案的检察官变成全能的检察官,变成多面手。那么全能的检察官,也就使我们专业办案的检察官,不能很好地或者专心致志地来开展办案工作,其实也是对我们的专业化,对检察官的这样一个专业化有了一定的影响。所以这个转介的模式也应运而生,那么检察社会服务体系由此构建。我觉得这样一个模式,其实也是真正地实现了司法的归司法,社会的归社会。

阿果:接下来我们听听来自四川成都的分享,让我们看看他们是怎么做的。

黄刚:我想分享一下我们从2016年开始探索开展的强制亲职教育制度。之所以开展这项工作,是因为我们在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中有80%以上的父母,都存在打骂、体罚,或者是放任、溺爱等管教方式不当的问题,有的甚至是对孩子完全的不管不问,这就导致产生了所谓“父母生病,孩子吃药”的奇怪现象。为了解决这一个问题,我们对于因为这个父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由检察机关发出强制亲职教育通知书,要求父母接受一定时间的亲职教育。检察机关主要是负责督促父母接受亲职教育,对父母开展法治教育,社会专业力量负责开发包括家庭沟通、亲子关系、情绪疏导等内容的亲职教育课程。到目前为止,全市检察机关对500多名父母开展了强制亲职教育工作,从实践中来看,通过参加亲职教育课程,还是提升了教育抚养子女的技能,改善了亲子关系,为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重塑了一个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

阿果:接下来我们想换一个视角,我们就请北京超越社工事务所的李涵副主任,作为专业的社会服务机构,你们是怎么看待和检察院合作的。

李涵:我是一名来自北京的青少年司法社工。我们从2009年开始,在北京做这个工作以来,从最开始的只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的服务,到拓展到“合适成年人”讯问、询问的时候,未成年人没有法定代理人到场,我们去保护他的权益,承担一系列职责,到现在我们在北京的检察机关里,即便已经违法了,他不构成犯罪的孩子,也就是说一切检察机关有可能发现的,有需要的孩子,都有专门的干预机制,都有专业的服务跟得上,所以我感觉我能够和检察官们一起并肩一个一个地方去家访,一个学校一个学校去谈,一个司法救助一个司法救助去这么做,一起成长的过程,我感受到他们非常包容地在等待我们这个专业的成长。

阿果:我们能感觉到这样一个联手确实对于我们的未成年人的检察工作是一个特别好的帮助和推进。我想问一下陈检,您对于他们做的这一些工作,您有什么样的想法?

陈国庆:各方面特别是这个社会的支持体系,越来越专业化,这个也给了我们一些压力,使我们感觉到了紧迫感,所以我们现在检察机关,在未检工作专业化的建设,包括专人办理,专门机构的设置,包括检察官不仅要有法律知识,还要多学一些心理学、教育学各方面的知识,帮教的知识,我们也要在专业化的方面,更上一个台阶。

解说:暴力侵害,校园欺凌,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成为社会焦点。

陈国庆:呈现了一些组织化、成人化和暴力化的倾向。

姚建龙: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所有的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宋英辉:有的甚至主张降低责任年龄。

解说:面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节目现场权威专家展开激烈探讨。

苏文颖:全球平均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2岁。

姚建龙:降到12周岁,我们肯定还会出现未达到12周岁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怎么办?

解说:解决低龄儿童犯罪的管教问题,检察机关究竟该从何处入手?《法治中国说·大检察官说》——守护成长,正在播出。

阿果:其实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可能我们惩戒不是目的,更多的是为了挽救、为了帮教,刚才陈检在演讲当中也提到,叫“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这个原则是对的,理念我们也是认同的,但是我们也听到过这样的一些案例。一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而且有的是很严重的犯罪,比如说有杀人的,有抢劫的,就是因为他们的年龄没有到国家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所以检察院没有办法对他们进行刑事追诉。所以有人就提出年龄不能成为青少年犯罪的护身符,对此我想听听各位嘉宾的看法。

姚建龙:我们国家刑法就是规定了,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所有的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等8类严重的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将对所有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未满18周岁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这是我们国家刑法有关于刑事责任制度的这样一个规定。那么实际上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如此的规定,主要有几个理由。第一个是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的特点,根据他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一般状况,所作出的这样一个规定。第二个原因是根据未成年人权利跟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来作出这种规定。比如说我们现在法律同时也规定,未成年人不得逃课逃学夜不归宿,晚上10点钟到凌晨8点钟你不能打游戏,未满16周岁不能工作,否则是童工,未满20周岁你不能结婚,你会发现它会有很多权利上的限制,也在权利限制的同时,你就没办法要求未成年人跟成年人一样,对同样的行为承担同样的责任。

阿果:14岁以下的不承担刑事责任,那对于这些未成年人他违法犯罪了,应该怎么样进行管教和惩戒呢?现在国家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吗?

宋英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话,那可以责令他的家长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政府收容教养。现在这些规定在实施当中它有一些问题,遇到了一些困难,这个困难在哪里呢?责令家长管教,因为很多家长是监护能力弱,或者是监护方式不当,所以说孩子才出了问题,再责令他管教,有的时候效果也不是太理想。至于犯罪的,就是触犯刑法的这部分,法律规定必要的时候政府收容教养,但是因为规定得比较原则,比方说谁来决定、谁来执行、具体教养的方式方法都不明确,所以在实践当中执行得比较少。所以现在社会上对这部分反响比较大,有的甚至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姚建龙:如何应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其实争议非常大,是否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是很多人所主张的,应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一个解决的方案。但是我需要指出一个现象是,无论刑事责任年龄怎么降,它始终会存在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恶性行为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因为我们没办法去取消刑事责任年龄,比如说我们假设你降到12周岁,我们肯定还会出现未达到12周岁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怎么办?降到10周岁还会存在7岁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怎么办?所以应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核心的药方,不应当只是讨论是不是应该降低刑事责任的年龄,而应该把重心放在如何去完善、应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这样的一个干预机制,或者说是教育校正的机制,这个才是一个重点问题。

苏文颖:我也补充一个信息,基于对很多对于未成年人这个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也是跟国际上的一些比较,实际上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做过一个统计,全球实际上平均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2岁,同时委员会也在专门关于未成年人司法的一个意见当中提出,不建议低于12岁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我也非常同意刚才姚教授说的我们重点要关注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其实应该转移这个视线关注到我们怎么样去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更加综合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可以能够尽早地发现、识别和干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问题。

宋英辉:所以我个人的主张就是应该在刑法以下建立针对不同的行为进行分类,建立一个分级干预的一个体系,比方说我们可以把未成年人的这个有问题的行为分为几种类型,比方说不良行为、治安违法行为、触犯刑法的行为。就是他责任年龄没有到,如果分这几级的话,比方是对一般的不良行为像多次的夜不归宿、多次的逃学旷课,到他不该进入的场所等等,对这样的在学校比方说建立告诫制度,校方告诫,然后根据情况也可以由专业的社工去跟进、帮教,和他的监护人建立一个密切的关系,对他的家庭监护进行支持和提升监护能力。对治安违法行为,比如说由警方来训诫,根据具体的情况也可以成立帮教小组,由专业社工跟进、帮教。如果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实施了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可以适用收容教养,但是收容教养制度应该进一步完善让决定的机关适用的程序、教养的场所等这个方式方法。

有这么一个分级干预的体系,就和现行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能够形成一个衔接的体系。这样的话就是说即使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他有违法或者是犯罪的这样的行为,也可以进行专业化的、早期的一个干预,避免他行为越来越严重,最后走向严重的这种犯罪的道路。

阿果:也就是说其实简单的一刀切或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说是特别合理的、严谨的方式,而应该分层、分级。

宋英辉:对,应该说使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才是对社会最好的,也是最有效的保护。

阿果:其实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基层很多地方已经进行了大胆的尝试,接下来我们再分享一个来自基层的模式,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管教问题上是怎么做的?

邓杨成:我们广东英德是在2016年8月份跟学校合作,成立了一个帮教基地,专门接收12到17岁的未成年人,其中很大的一部分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而且是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当时我们是跟一个民办的学校合作,考虑的也是他们的可塑性,在学校的时候方便我们对他采取一些比较集中、统一的一些专业化的教育措施。帮教结束之后我们还有进行跟踪随访,有很多工作要做,如果说他在学龄期的话,我们也会安排跟我们教育局、其他的学校进行合作,就是要他们复学,超过学龄期的话,他本人又不愿意继续学业的话,那我们就协助他就业。我们现在就建基地以来,就是我们的外出、流出外省市犯案的未成年(人)犯罪率,我们公安机关发布的数据是表明下降了95%,让他们的重新犯罪率也下降了90%。

阿果:谢谢,观众朋友,我们今天讨论的一直围绕着未成年人保护的话题,如果您对我们今天的话题感兴趣的话,您可以扫描屏幕下方的二维码,参与互动。好,接下来我们就把时间交给我们的媒体,有谁有问题,要问陈检的?

法制日报:陈检好,各位老师好,来自《法制日报》记者提问。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近年来出现了成年人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隔空猥亵这一新兴的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有什么措施和方式来应对?谢谢。

陈国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新的一些问题。就你刚才说的这个隔空猥亵的问题,也是近来出现的一种新的犯罪形态。大家可能注意到了,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例都是关于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您刚才说的这个隔空猥亵这种行为,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明确这种行为在性质上,在危害性上和实际当中发生的这种强制猥亵是一致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案例现在已经发布了,我看最近在各种媒体上都在传播,因为这些案例发布以后,包括各级公安、司法机关,都要参照这个案例去办案,所以对我们这个办案有指导作用,等于通过这个案例解决了法律适用问题。

法制晚报:陈检好,各位专家老师好,来自《法制晚报》看法新闻客户端记者的提问。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哪些需要咱们检察机关介入办理?还有检察院在这方面有没有相关的边界和界限?谢谢。

陈国庆:检察院介入我觉得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当中比如说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如果这个案件重大、复杂,有比较大的社会影响,这时候检察机关可以介入侦查。有时候公安机关也会主动邀请检察机关介入,那检察机关介入以后会对这个案件的法律的适用,证据的搜集、审查、认定提出意见。保证这个案件的侦查顺利进行,以满足以后我们指控犯罪的需要,这是一种。

还有介入比如说民事案件,如果我们发现法院的一些判决,特别是民事判决,刑事判决,在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如果存在问题,适用法律上各方面确实有错误,那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再审程序进行抗诉,就是通过法院的再审程序纠正这些错误,这个其实也是我们介入民事案件的一种办法和一种程序。

配音:为了切实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检察机关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依法从严从快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于重大案件、突出问题,检察机关采取快速反应、专项惩治、从严追诉、强化监督等一系列措施,确保及时、准确、有力地打击、指控犯罪,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免遭侵害。自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嫌疑人4.42万人,起诉6.03万人,一大批拐卖、伤害、猥亵儿童等社会焦点案件得到依法处理,从而切实落实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司法理念,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阿果:我们知道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它任重道远,我们真的是时刻不能松懈,还有很多事情需要我们做。那在节目的最后我们也想听听用几位嘉宾几句话来表达您的期待。

苏文颖:我们每一个人都曾经是孩子,让我们不要忘了当年我们也曾经天真、冲动、无助、困惑、脆弱和固执,所以让我们对未成年人多一点爱和关注,多一点耐心,多一点克制。

宋英辉:在社会治理当中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它是一项源头性、基础性的工作,希望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在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当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姚建龙:少年司法制度在国际上公认为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现代化程度重要的标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实现离不开独立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我非常希望在我们国家独立少年司法制度能够早日建立。

席小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其实极大地考验着我们全社会的良知、爱心、耐心、乃至智慧,期待我们所有人能够经受住这样一场严峻的考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搭建一片蓝天。

阿果:谢谢四位嘉宾的分享,最后我们想听听陈检,您对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未来发展有什么期待?

陈国庆:未来我希望我们更全面地来履行检察职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制度化、法治化这方面迈上新的台阶。

阿果:好,谢谢陈检的精彩演讲,也谢谢我们四位嘉宾的建言献策,感谢我们现场的媒体朋友,来自基层的检察官和所有的观众朋友们。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关系着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既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这无疑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希望工程”。好,观众朋友,今天的《法治中国说》到这里就结束了,再见。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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